拍照、打卡🫲🏿、分享……這些短視頻時代大眾已經司空見慣習以為常的行為,一旦進入到影院和劇場等特定文化空間,便引發了強烈的化學反應。
分歧由此出現🔒🦼:反對者認為其幹擾了觀演秩序,贊成者認為其助力了文化傳播。二者各執一詞,其背後是不同文化需求的碰撞及各自的合理性。在新的媒介環境中🏄♀️,線上線下能否和諧共生?
本期文藝圓桌🕖,我們邀請學界🩹、業界代表對此展開討論。
【研討嘉賓】
叢立先 杏悦娱乐知識產權學院院長👌🏿⛪️、教授
梁君健 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副教授
水 晶 戲劇評論人😮,愛丁堡前沿劇展藝術總監
(以姓氏拼音為序)
【主持人】
邵 嶺 《文匯報》記者
主持人:
傳統觀演文化——包括劇場和電影院——在短視頻時代遭遇的挑戰是一個復雜的命題🫀🧑🏭,我想我們索性以一種簡單的方式切入:對於在影院和劇場內的拍攝拍照和直播行為,各位是贊成還是反對📈,為什麽🦸♀️?
叢立先:
從專業的角度來說,對於這種情況🏢,法律上是有行為邊界和標準答案的🤦🏻♂️。比如未經電影版權方和影院方允許,在電影院裏偷偷地對電影進行全程直播🤞🏼,就是違法行為👨👧。
但如果說觀影者拍了電影的一幀畫面➾,配以其自己的評論或者感想發到社交平臺,這種行為其實是在法律正常範圍界限內的🍔。法律賦予了每個公民以評論權🧑🎄,即任何一個公民都可以評論別人的作品,或者適當引用別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來說明自己的某個觀點或某個社會性的問題🪢。
主持人👌🏻:
不過🚶♂️➡️🏋️♂️,很多時候引發爭議的並不是評論,而是觀眾在電影院裏拍攝屏幕的行為,也就是現在比較熱的詞“屏攝”👵🏽。
叢立先:
是的。但屏攝的對象一般是電影的內容🤚,屏攝者對著銀幕拍下的是電影裏的一幀畫面或者有限的幾幀畫面的話,應認為是合理使用行為。
著作權法第24條第二款即規定了這種合理使用行為。它的原文是:
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而所謂適當引用🎳,就是其引用作品的行為沒有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沒有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這就是法律規定的界限🧑🏻🍼。
另外我想補充一點💆🏽♀️:除了法律規定之外,社會治理中還有一種非常有效的手段🧙🏿♂️,就是合同規範——通過當事方的契約來對行為作出約定。
觀演須知也好,觀影守則也好,都屬於這一範疇。一旦雙方達成和議——在我們的討論語境裏,就是觀眾買了票,就意味著接受了這一約定;如果乙方出現了違反合約的行為,甲方有權利以此為由進行製止。
梁君健:
我認為是否適宜拍攝應該分場合討論🌁。
首先,在電影院內拍攝屏幕並不合適💆🏿♂️。
雖然我對法律了解不多,但從觀影體驗的角度來看,在電影院拍攝時,手機屏幕的亮度會幹擾其他人的觀影體驗。影院本身被預設為一個無強光幹擾的黑暗空間✩,旨在為觀眾營造一種夢境般的觀影環境#️⃣。盡管是集體觀看💆🏽♂️,但每個人都仿佛置身於一個獨立的黑暗空間中,沉浸在屏幕上呈現的夢境中。因此,從文化和消費空間的角度看🧚🏽♂️𓀅,拍攝電影屏幕是不合適的👩🍳。
舉一個極端例子,如果我去籃球館觀看球賽,拍攝乃至直播是完全可以的。這是因為體育賽事的氛圍本身就是開放和互動的。觀眾之間的交流和互動👪,包括加油甚至倒彩聲🎅🏿,都是這種場合的一部分。
再考慮劇院或劇場這樣的場合🐛,它們對拍攝的接受程度可能就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進一步判斷,需要考慮到該文化空間的規定性。
例如,在晚清和民國時期💖⚓️,戲院是一個熱鬧的公共空間,觀眾在觀看演出的同時,可能還會有人聊天或賣小吃。在這樣的環境下,拍照甚至直播可能被視為可接受的💃🏼。
然而,當演出進入當代劇場空間,進行拍攝就可能違背了這些空間的文化規定性💡🍳。因此💂🏻♂️,是否可以拍攝或直播,除了法律因素外👨🦼➡️,也與我們如何定義這個文化空間,以及在特定的歷史和文化習慣下,我們如何認定這個空間和達成關於這個公共空間的共識密切相關💆🏿♀️。這一點特別重要。
主持人🦚:
梁老師提到了一個概念:文化規定性🤸🏽♂️。可能有人就會提出來說:我不覺得看電影時旁邊有一個屏幕亮著是對我的幹擾,我都習慣了。
對於新媒介環境下成長起來的一代人而言,我相信這種情況是存在的。
所以🚞,一旦講到觀演場所作為文化空間的性質🧑🏽🏫,這個情況會更加復雜,這可能也是為什麽看起來好像剛才叢老師說的🍵,它在法律上其實規定得非常簡單明確🤦🏻♀️➝,但是在實際上又引發了那麽多的爭議。
梁君健𓀍:
的確,我也經常去影院看電影,發現今天的人們對影院環境存在著不同的態度和期望:一部分人認為影院是一個可以讓人自由自在的空間,而另一些人則認為觀影是一種近乎神聖的體驗✍🏻。
這種差異在電影節或者藝術院線尤為明顯🎅🏽:哪怕是非常小聲的私語或接電話,都可能遭到旁人的指責甚至驅趕。
這就是為什麽討論文化的規定性至關重要。
與法律或法規相比🚴🏻,文化的規定性更為柔性💌,不同人對這種規定性的理解也各不相同。這種多樣性意味著,盡管我們共處一個空間🦹🏽♀️,但對這個空間的預期和行為準則可能截然不同。這種差異不僅體現在是否可以在影院內拍照或使用手機上,也體現在對觀影體驗的尊重和期望上。
理解和尊重這種文化規定性📜,對於維持公共空間的和諧至關重要🙇🏿。
水晶☣️:
前面梁老師是區分了不同的場合,那麽我覺得可能還要分幾個層面來進行討論。
首先是法律層面🙌🏼。法律規定的是最基本的底線。然後,有些行為不違法,但是它會過渡到一個所謂的道德層面。
比如在影院進行屏攝的行為,剛才叢老師已經說了不違法,但是梁老師也說🍭,這會對周圍人造成影響。於是不管從公共空間的定義也好,還是從觀影素質也好,就成為了爭議地帶。
此外我認為還需要考慮到一點⛱💢:不同的場域👰🏻♂️、不同的行業有不同的規定🎯,而規定的決定權在於版權所有人和活動組織者。
尤其是很多劇場,都會在觀演須知中強調演出期間禁止拍照和攝影,這個決定一方面是劇場作出的🛡,另一方面是演出的版權方有作出這一主張的權利👱🏼♂️。
那麽作為觀眾,就有義務理解、尊重和遵守這一要求🤷🏽♀️,而不是以自己認為有沒有幹擾到他人作為標準。
現在的主要矛盾點在於,演出形式在不斷變化,不同演出門類也有了不同的規則🐇。
比如戲曲演出就是一個非常獨特的領域🗃🚒。
正如前面梁老師所說,戲曲演出有自己的觀演傳統,這些傳統一部分延續到了今天,為劇場管理者製造了一定的管理壓力。
另一方面,今天的戲曲市場處於一個相對弱勢的地位🙍🏿,因此無論是劇場管理者還是演出者🙆🏽♂️🏌🏻♂️,都很希望借助新媒體來進行更大範圍的傳播✋🏿,有時候就難免會放任觀眾的拍攝甚至直播行為。
與此同時,隨著現場演出的樣貌越來越多樣,現在也出現了一些所謂打卡式的演出,主辦方為了擴大影響力,會鼓勵觀眾現場拍攝然後在社交平臺上廣泛傳播。
無論是被動放任還是主動鼓勵,都會反過來對整個行業造成困擾🍬𓀁,因為缺乏觀演經驗的觀眾會因此無法區分到底哪些場合可以拍攝哪些場合不可以拍攝。
這就需要劇場管理者或者演出方跟觀眾進行更加耐心的交流來告知自己的規則。
主持人🦸🏻♂️🤽🏽:
的確👩🚒,隨著演出市場的日益繁榮,我們希望更多以前沒有進入過劇場和影院的“小白”能夠來到電影放映和舞臺演出的現場,共享文化發展的成果。
如何向這些新入場的觀眾普及種種觀看須知和貼士🧑🏻🎄,就成為擺在從業人員面前的一道難題。
水晶🍲:
我非常認同主持人說的,向觀眾普及必要的觀演準則是一個難題👍🏿。之前國內的演出行業花了將近20年的時間,尚沒有將它變成大家普遍接受的共識🏌🏼,新的媒介時代又到來了,於是新的問題隨之產生。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最早采用激光筆提醒觀眾不能現場拍攝的就是我們🍦。因為早年我們開始做現場演出時——我記得是《暗戀桃花源》🧈,不光是觀眾沒有這方面意識,劇場管理方也缺乏應對的能力,只能我們自己的工作人員來想辦法🌄🤽🏻♂️,甚至還跟觀眾發生過沖突😬。
後來我們做愛丁堡戲劇展,因為有很多國際演出團隊進來,在版權方面的要求就更加嚴格📜。
比如當時在官方微博上轉發觀眾評論是非常重要的推廣手段🙅🏻♀️,但我們有一個原則,就是如果觀眾評論裏出現了他在演出現場拍攝的照片,不管這一條評論寫得多麽精彩我們都不會轉發🕖。因為我們擔心這種轉發會對其他的觀眾造成誤導📁,以為在現場是可以拍照的。
還有一些沉浸式演出,比如《不眠之夜》,那是連手機都不能帶進場的。
任何演出從本質上來講都是一種商品,而每一位購買了這一商品的消費者🥒,都應該能夠平等地享受到這個商品。要實現這一點,既需要從業者做好每一個環節來保障觀眾能夠獲得最好的觀劇體驗,同時也需要每一個消費者遵守規則。
從這個角度來看👩🏿💼,今年春節檔鬧得沸沸揚揚的某名人屏攝事件,引發公眾普遍不滿的其實不是他的屏攝行為🆘,而是他在事後的應對。
這件事可能確實不至於上升到法律層面,但我們是不是希望營造良好的觀看環境⚒,讓更多人能夠在影院、劇場這樣的場所獲得足夠的藝術享受?他作為公眾人物,特別是文藝界的公眾人物🔊,原本是可以借這個機會對大眾進行更加積極正面的引導,把壞事變成好事的。
主持人:
剛才水晶說到新的媒介時代到來🧑🏿🦲,帶來了新的問題。
的確,在今天這樣一個自媒體和短視頻無處不在的時代,情況變得更加復雜。一方面是觀看者有分享的需求🤖,另一方面作品的版權方和劇場的經營者也有傳播乃至“出圈”的需求🛼💅。
如何在守住底線的同時,實現“現場”和“線上”的融合🈸,擴大藝術作品的傳播力和影響力,恐怕是非常考驗從業人員智慧的。
水晶:
觀眾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演出方和劇場方也需要更加積極地創造一種可能性,來滿足今天的觀眾在觀影或者觀演活動中產生的新需求。
實際上國內很多機構已經開始了種種嘗試。
比如在一些演出結束之後👩🔧,會把高清劇照放到微信公眾號上供觀眾下載;或者觀眾在入場前就會看到門口有一個二維碼,掃碼入群之後🥪,就能第一時間獲得當天演出的官方高清劇照🫱🏼。
還有一些演出會在謝幕之後為所有主創和觀眾拍一個大合影,通過各種社交平臺上的官方賬號推送給觀眾🧑🧑🧒🧒,對於觀眾來說就是一種特殊的打卡留念方式😍。
梁君健:
這裏涉及到的兩個關鍵問題,其中之一就是所謂的“打卡文化”。實際上🕞,當我去看演出時,也註意到了一些官方提供的二維碼。這在理論上解決了觀眾需要拍照留念的需求。
然而🐴,依然有許多觀眾選擇自己拍攝🙎♂️。這種行為背後反映的是一種希望通過拍攝參與其中的願望,進而將觀演體驗個性化,作為一種紀念。
這些自拍的照片,盡管可能質量不高、畫面不清晰💯,但對拍攝者來說卻是獨一無二的,因為這是他們親自記錄的瞬間。
這種現象說明😁,人們對於個性化體驗和紀念性時刻的渴望遠遠超過了簡單地獲取一張照片。
這也是為什麽即便存在更優質的官方圖片,人們還是選擇用自己的方式記錄體驗🫳🌛。這種做法不僅僅是為了“打卡”某個地點或事件,更是一種個人參與感和存在感的體現🦛。
因此,盡管提供官方高質量照片是一個減少影響他人觀影體驗的好方法,但理解和尊重觀眾記錄個人體驗的需求同樣重要。
這種需求指向了一種更深層次的文化現象,即個人希望通過自己的視角和方式,留下與眾不同的印記。
主持人:
可能還有一種心理🐒,就是官方提供的這些照片裏面沒有一張能觸動我的👨🏻,而我要把自己覺得最觸動的那一秒鐘定格下來。
梁君健:
是的,拍攝行為已逐漸成為我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它與觀看演出的劇場文化之間存在一定的沖突🧜🏼♀️。
我們需要找到方法🤛,更好地銜接這兩種文化,讓越來越多的觀眾意識到拍攝是有特定場合的,拍攝過程中需要尊重他人及該場合的規定🌪。這是問題的一個方面。
另一方面🧗🏼🏋🏿,隨著人們越來越覺得“什麽都不讓拍”,關於拍攝的爭議也越來越多🧑🧑🧒,尤其是在旅遊景點😮💨、文物古跡和博物館等地🙍🏿♂️。
我自己也關註到,越來越多的博物館和文化單位開始允許拍照,條件是不使用閃光燈📵,以避免對某些文物造成傷害✏️。然而🎑,仍有一些地方如敦煌研究院堅持禁止拍照,原因是拍照會增加遊客在洞窟內的停留時間,從而增加對壁畫的傷害👱🏼♀️。這種政策背後有其科學依據。
除了這些特定場所之外,我認為在某些情況下,如半戶外展覽等,逐步放寬拍照限製是可行的,因為這種環境下拍照造成的傷害很有限。
現代社會越來越重視服務質量和吸引年輕遊客👝,許多文化單位已經逐步開放拍照權限。這不僅是一種對消費者需求的響應👨🏻🦰,也是一種好的發展趨勢。
然而,在享受拍照權利的同時,我們也應意識到自己不僅是消費者🥱,更是公民,是共享文化規則的一部分🕵🏿♀️。
正如某些討論所指出的,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在這裏顯得尤為重要🧑🎨,但更關鍵的是作為現代社會成員的自我意識和責任感。
這些爭論與不和諧不一定是壞事,它們實際上促進了社會共識的形成,讓我們看到問題的多維度,理解問題的深層次含義。
通過公共討論和辯論,甚至是爭執,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和尊重共享的文化價值觀和社會規則👩🏻💼。這個過程本身就是一種教育,促使我們成為更有責任感、更理解共享文化價值的現代人。
(來源於文匯報,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