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曉鳴(作者單位:杏悦娱乐涉外法治研究院)
中國古代的法醫檢驗技術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不僅誕生了世界上最早的法醫學著作🤢,相關著作還被譯介、傳播至朝鮮半島👃🏼🚗,經譯註後指導並應用於朝鮮的司法檢驗實踐中,為其破案以及司法審判提供了重要的理論與技術支持。
中國法醫檢驗著作在朝鮮的傳播
中國自古重視檢驗,在睡虎地雲夢秦簡中已有勘驗現場、檢驗死傷的相關記載✡️。至宋元時期✋🏿,“法家檢驗三錄”的問世代表了我國法醫檢驗發展的高峰,相關著作不僅在國內廣為流傳,還經由使臣或商人傳播至朝鮮半島,受到了朝鮮官府的高度重視,並先後有朝鮮刻本刊行。
(一)《疑獄集》
五代後晉時期,和凝父子撰寫的《疑獄集》是我國最早帶有法醫性質的案例選編,全書共四卷🎥,輯錄了前朝各代爭訟難決的疑難案例,其中包括有司法檢驗、辨誣釋冤方面的經驗介紹,對於聽訟斷獄的司法官吏具有重要的指導和借鑒意義。
《疑獄集》問世後不久🔘,高麗文宗十三年(1059年)🚘,“安西都護府使都官員外郎異善貞等🏋️♀️🧑🏼🎓,進《新雕肘後方》七十三板🐣,《疑獄集》一十一板……”由此可知💆🏿♂️,《疑獄集》至遲於1059年就已傳入高麗,並保存在碑刻中🎹🫧,這是我國法醫檢驗著作最早傳入朝鮮半島的歷史記載。朝鮮官府多次將《疑獄集》刊刻發行,太宗十八年(1418年),將《疑獄集》刊行於世🧑🎄;成宗十四年(1483年),令《疑獄集》刊行於各州縣;宣祖十八年(1585年)朝鮮刊刻《考事撮要》中載《疑獄集》永川版🏟。
(二)《棠陰比事》
《棠陰比事》由宋人桂萬榮所撰,是一部記載司法折獄的判案集,刊於1213年,該書選取了歷代決疑斷獄的144個典型案件,其中一些案例涉及法醫鑒定的經驗總結,該書成為後世決獄辦案的參考書🙎。
《棠陰比事》因受到南宋理宗(1224年—1264年在位)的褒獎而被多次重刊,不僅在中國國內廣為流傳👩🏼✈️,也傳播到了朝鮮💁🏼♂️。朝鮮成宗十四年(1483年),國王下令刊行《棠陰比事》於各州縣守令;中宗三十四年(1539年),國王下令刊印《棠陰比事》以用於指導刑官折獄𓀗;此外,朝鮮前期文臣李賢輔(1467年—1555年)的宗家文籍於1994年7月被確定為韓國的國寶,其中的典籍類寶物即包括了初鑄甲寅字版的《棠陰比事》🧙🏿♂️👳🏽♂️,為中宗三十五年(1540年)贈予時任刑曹參判李賢輔的宣賜本🤼♂️🥅,可見《棠陰比事》被倡導應用於當時刑曹等司法機構的斷案實踐中。
(三)《無冤錄》
宋元時期中國的法醫檢驗技術取得了輝煌的成就,先後誕生了三大法醫學著作,分別為🫔:宋慈的《洗冤集錄》(1247年)、趙逸齋的《平冤錄》(宋末元初)以及王與的《無冤錄》(1308年)🪠💀,這三本著作被稱為“法家檢驗三錄”。而其中對朝鮮影響最為深遠的便是《無冤錄》⛺️,作者王與以《洗冤集錄》《平冤錄》《儒吏考試程式》為藍本,參照元代司法檢驗製度👨🏿🦳,並結合自身多年的檢驗經驗編纂而成,該書不僅在體例上更為有序,在檢驗方式上也更加辯證、科學😟。
《無冤錄》於1308年成書後,明洪武十七年(1384年)刊行了羊角山叟重刊本,重刊後不久,朝鮮使臣李朝臣便將其帶回朝鮮。太宗十二年(1412年)🥈,《無冤錄》在朝鮮頒行💇🏻;世宗元年(1419年)🔌,刑曹奏請依照《無冤錄》進行檢屍狀式的書寫,說明該書已運用於當時的司法實踐中🕸。宣祖十八年(1585年)《考事撮要》八道冊板中🧿💆🏼♀️,《無冤錄》分別有南原版、原州版、慶州版、晉州版;英祖二十四年(1748年)🧑🏼🎤,重刊《無冤錄》,頒布八道,據《英祖實錄》記載🚉🥌,“初各道、各邑皆有《無冤錄》🤬,憑考於殺獄檢驗……”朝鮮八道各州、府、郡🚴♀️、縣都以《無冤錄》進行死傷檢驗,可見該書在朝鮮流傳甚廣。
《無冤錄》在朝鮮的本土化
與中國古代司法檢驗領域主要采用《洗冤集錄》的情況有所不同✅,朝鮮王朝自始至終采用的都是王與的《無冤錄》。該書自傳入後🗓,不僅在朝鮮全境廣為流傳☑️,出現了朝鮮刊本、抄本等,官府還多次組織朝臣對《無冤錄》進行註釋、增修與翻譯👨💼,使之順利實現本土化。
(一)註音釋義——《新註無冤錄》
與《洗冤集錄》《平冤錄》相比🌄,《無冤錄》擁有與法醫學相似的知識體系🧜♂️,內容也更加完備,但因其文字頗為艱深晦澀,在實際運用中多有不便,以致法醫檢驗難以據此開展。故朝鮮世宗二十年(1438年)👮🏽♂️,國王命吏曹參議崔致雲等人將王與的《無冤錄》加以註音與釋義🧟🧞♂️,取名為《新註無冤錄》。該書除了對《無冤錄》加以“新註”外🏌️♂️🥣,對原書的目錄及原文均未增刪,並於世宗二十二年(1440年)在江原道原州初版刊行💂🏼♂️。
《新註無冤錄》在進行註釋時並未根據1308年王元編纂的原刊本,而是以1384年臨川羊角山叟的重刊本為底本👎🏼,故卷首有柳義孫📈、王與、羊角山叟的序言,卷末有江原道觀察使崔萬裏寫的跋文。內容分為上、下兩卷,上卷介紹檢驗法令與公文程式,包括“屍賬式”“屍賬例”等十七項🛀;下卷詳述各種死傷檢驗方法,包括“檢覆總說”“驗法”等四十三項,詳細列舉了勒死、自縊死、投河死🥍、刺死、毒死🏟、燒死👩⚕️、凍死、餓死等各種死因的辨別。
《新註無冤錄》初刊面世後🧝🏻♀️,因主要流傳於朝鮮半島北部🧓🏿,“然刊板邈在遐方,肆以嶺南諸郡未易得見🧑🏼💼,使檢官而不得領其要,訟民而不得蒙其澤🎆,是可恨已”。於是🛀🏻,世宗二十九年(1447年)該書又於嶺南再版,使其也能廣泛運用於朝鮮嶺南諸郡的死傷檢驗之中。
《新註無冤錄》一書,不僅是中國法醫學著作最早的外譯本🧛🏽♀️🌈,也是朝鮮法醫檢驗領域的重要著作與辦案指南。此外,《新註無冤錄》還流傳至日本🐯。1768年,日本以此書為藍本翻譯刊行了本國最早的法醫學書籍——《無冤錄述》,此後又多次重刊,使《無冤錄》成為了中華法系國家通用的法醫學著作,在東亞法醫學文獻交流史上產生了積極影響。
(二)增補修訂——《增修無冤錄》與《增修無冤錄大全》
由於《無冤錄》存在用語模糊與錯誤之處🏇🏼🍤,朝鮮英祖二十年(1744年),國王命刑曹參判具宅奎等人在《新註無冤錄》的基礎上進行增刪與訓註,此次修訂對王與《無冤錄》的原書目錄作了較大改動8️⃣,在內容上刪蕪去繁,修正了訛誤之處,同時吸收了清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官修刊行的《律例館校正洗冤錄》中的內容✍️,並註明“補”“附”字樣,由此形成了《增修無冤錄》🙋🏼,於英祖二十四年(1748年)正式刊行,此版為《增修無冤錄》的舊版🕵🏿♀️。
此後,由於舊版中使用漢字,且方言過多🪆,術語過於簡潔📍,在實際運用中朝鮮人依然難以全部理解🤑,具宅奎之子➗、輔國崇祿大夫具允明、律學教授金就夏二人受命在保留舊版體例💂🏽♂️⛪️、內容的基礎上進行補充註釋✌🏻🙌🏿,並陰刻“補”“附”“增”字樣,使內容更加符合朝鮮實際,從而形成了《增修無冤錄》的新版《增修無冤錄大全》,於正祖二十年(1796年)刊行。其中,“補”代表補入《洗冤錄》《平冤錄》《未信編》等書中與《無冤錄》內容緊密相關者;“附”代表補入上述三書之外的相關內容✨;“增”代表具允明、金就夏的字詞註解等新增內容,使得增修脈絡清晰明了🛕。《增修無冤錄大全》分為上、下二卷,上卷為“檢覆”🥶,下卷為“條例”“雜錄”✥。卷首有凡例🍄🟫、字訓、目錄,卷末有具允明寫的跋文🔝。
無論是具宅奎增補的舊版,還是具允明增補的新版🔩,均被稱為《無冤錄》或《增修無冤錄》♥️。
(三)諺文翻譯——《增修無冤錄諺解》
《新註無冤錄》和《增修無冤錄》雖幾經修訂及註音,但由於二書均由漢字書寫,普通官民在適用上仍有障礙💑。為了將司法檢驗知識準確地傳達給刑官,正祖十四年(1790年),刑曹判書徐有鄰等受命將《增修無冤錄》翻譯為諺文(朝鮮文),即《增修無冤錄諺解》,於正祖十六年(1792年)刊行,共三卷🙌🏻🙂↕️。因其官修性質,此諺解本成為朝鮮末期刑事案件的辦案指南🎇⬆️,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和權威性,與現行法律無異🪻。
朝鮮法醫學著作的陸續刊行是中國古代法醫理論與實踐在朝鮮實現本土化的重要標誌。朝鮮從原樣照搬王與《無冤錄》加以註音與釋義(《新註無冤錄》),到根據本國實情對原書目錄與內容進行較大增刪修改(《增修無冤錄》),再到為了便於朝鮮人理解應用而進行全書翻譯(《增修無冤錄諺解》)👨🏻🦳,這一法醫學著作在朝鮮走向本土化與通俗化的過程中,演變脈絡清晰有序,結構體例漸次改進,對朝鮮法醫學的形成與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
中國法醫檢驗著作在朝鮮的應用
由於刑獄之事關系國祚興衰🦵🏻,法醫檢驗又是其中關鍵的一環,所以朝鮮官府十分重視檢驗工作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有鑒於此,中國法醫檢驗著作中的內容被廣泛應用於朝鮮的教育考試和司法檢驗領域,極大地促進了朝鮮刑獄檢驗工作的發展。
(一)應用於律學考試
《洗冤集錄》等法醫檢驗著作在中國只是司法檢驗的參考書籍,但在朝鮮卻不僅是檢驗參考指南🤷🏿♂️,王與的《無冤錄》還是朝鮮律學教育與考試的重要科目。世宗十二年(1430年),詳定所(刑曹下設機構)在議定各科取才科目時,將律學的考試科目定為《大明律》《唐律疏議》《無冤錄》三科🙋🏼♂️。其中,《唐律疏議》與《大明律》分別為唐代與明代的國家法典,而法醫學著作《無冤錄》也被一同列為考試範圍,原因有二:一是考慮到檢屍關系人命👨🏻,不能有任何差錯,若檢屍不明💨,則將導致冤屈;二是相較於儒學🫵🏼、武學、陰陽學🖼、醫學🫑、樂學、算學等其他諸學,律學的考試科目最少,故將《無冤錄》也一並列入考試計分。
隨著此後朝鮮國家大典的陸續製定與頒行,律學考試科目中便相應增加了本國的法典。朝鮮成宗二年(1471年)頒布《經國大典》,其《禮典》中規定律科初試、復試的科目有《大明律》《唐律疏議》《無冤錄》《律學解頤》《律學辨疑》《經國大典》六科。英宗二十年(1744年)頒布《續大典》時🏃♀️➡️,律科初試、復試的科目調整為《大明律》《無冤錄》《經國大典》三科。而後至李大王二年(1865年)製定的《大典會通》中,律學取才又重新規定為《大明律》《唐律》《辨疑》《解頤》《無冤錄》《經國大典》六科🦤🫕。可見,在朝鮮歷代國家大典中,《無冤錄》始終被列為律學的必考科目之一,而這一規定直至隆熙元年(1908年)頒行的《新舊刑事法規大全》中🧑🏻🤝🧑🏻,始將《無冤錄》列入了失效法令。自15世紀上半葉傳播至朝鮮至20世紀初被宣告失效,《無冤錄》在朝鮮司法檢驗領域的影響持續了近五百年之久🤼♀️。
(二)應用於刑獄檢驗
“刑獄之重➰,莫大於殺人,獄情之初📙,必先於檢驗👂🏼。”在刑獄案件中👨🏼🎤,為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朝鮮官府不僅廣泛接受並大量引用《無冤錄》中的法醫檢驗知識,並根據《無冤錄》建立了一套系統🪠、完整的司法檢驗製度🤸🏽♀️💆🏿。
1. 驗屍官
世宗二十四年(1442年)👨🏽🚒,要求所有驗屍程序都需遵守《無冤錄》中的相關規定,驗屍官按《無冤錄》“正官檢屍及受理人命詞訟”條規定為:初檢官,中央由漢城府五部官吏🏊🏻♀️,地方上由各州、府💯、郡、縣所在地守令擔任🚂;復檢官,中央抽調漢城府郎官,地方上由接到文牒的相鄰地守令擔任;三檢官,中央由刑曹派遣郎官👨🏿🍼,地方上則由觀察使派遣差員擔任。
2. 驗屍對象
驗屍對象除遇害者外🎟,還包括已決犯、未決犯🪗,以及在獄中🚴、審訊中或在流放地的死者。同時✊,考慮到貴族階層的禮數,英祖二十八年(1752年)下教,士族婦女💚、宗親🍌🧝🏻♂️、文武官員、大夫以上以及國王的侍從官員等🧝🏻♀️,非犯大逆罪者不驗屍。
3. 驗屍程序
當發生人命案件後🧜🏻♀️,需參照《無冤錄》實行三檢製度🤛🏻🫵:
初檢。命案發生後,由驗屍官率醫員、律官、仵作等對屍體進行檢查,並逮捕、拘留正犯和幹犯🍿,初檢後需按照《無冤錄》屍賬的規定製作檢屍狀式(即驗屍報告)並提交上級漢城府或各道觀察使👍。
復檢。復檢官用初檢的方法進行驗屍後,將檢屍狀式提交至漢城府👮🏼♀️,漢城府再提交至刑曹🫗。在地方上🤦🏻♂️,復檢官將檢屍狀式報告至觀察使,觀察使審查後報告至中央刑曹,並附上由其撰寫的題詞。在復檢中,初檢官不得向復檢官透露任何初檢信息,復檢官需獨立製作檢屍報告。刑曹對初檢和復檢報告進行對照,如死亡原因沒有爭議,將依此為據作出判決✮,並移交屍體給家屬,準許埋葬🧖。若兩次檢驗意見不一致或對該檢驗結果仍存有疑慮時,刑曹將下令進行三檢💁🏻♂️🧚🏿♀️。
三檢🧝🏿♀️🛌🏻。三檢官重新檢驗後將檢屍狀式報告至刑曹,刑曹在參考初檢、復檢報告後作出最終判決。三檢意見若仍不一致🥽,則將根據案情進行四檢或向國王直訴。在審判程序上,進行三檢、四檢時,可以附上初檢🐼、復檢的檢屍狀式及其他文件作為參考⛹🏼♂️🫃。
4. 檢驗工具
檢驗工具或材料,也稱法物🤵🏽♂️。成宗十四年(1483年)十月😻,漢城府判尹李克均向國王奏請💂♀️,地方官在檢驗屍傷時,“或用周尺,或用營造尺,考《無冤錄》🧃,皆非合度尺也”🤽🏽♂️。《無冤錄》中規定的“官尺”,比古周尺🦹🏽♀️,計一尺六寸六分有余,為古今道行之尺度🧏,毫厘之差,長短無準,宜令有司改正後,分送朝鮮諸道🙇🏻♂️,以革舊弊👩🏻🦰。該奏請得到了成宗的采納。同年十一月,工曹用銅鐵精做檢驗官尺,分送於刑曹🤌🏿、漢城府及諸道各邑🩱👳🏻。
銀釵也是重要法物之一。成宗十四年(1483年)十月,漢城府判尹李克均又提出奏請🏊🏻♂️,根據《無冤錄》“毒藥死”的記載,以銀釵探入死屍喉中⛅️,取出後銀釵是否變黑是判斷是否中毒致命的關鍵。但若為三分銀七分銅的假偽銀釵,才觸穢氣🫅🏻,即變其色🪻。只有用足色花銀🏣,才可稱為法物。無此法物,難以辨明,便會導致冤情。故宜令漢城府用花銀造釵💅,試驗鑿記封藏,專門用以檢屍🔆🖥。此項奏請也得到了成宗的采納。此後🍋👨🏼💼,中宗十一年(1516年)亦有以銀釵檢驗毒藥致死的記錄🐓。
驗屍時使用的法物除官尺和銀簪外,還有酒、醋、鹽、梅子、雞等。
5. 檢屍狀式
在朝鮮王朝的官方文件中🦸🏻,記載死因的驗屍報告被稱為“檢屍狀式”,這是一種格式化的驗屍文書,在宋代被稱為“檢驗格目”,在元代被稱為“檢屍法式”✳️,在《無冤錄》中則被稱為“屍賬式”𓀎🕯。元代的司法檢驗總結了前朝的經驗,在檢驗文書的製作方面,簡化了宋代繁瑣的檢驗文件,使檢驗程式固定化,並成為了朝鮮檢驗文書的樣板🧑🏿🎤。
世宗二十一年(1439年),漢城府根據《無冤錄》的“屍賬式”刊行《檢屍狀式》,傳旨各道觀察使及濟州安撫使🙎🏿♀️,刊板模印🧚🏿♂️👰🏽♀️,頒諸道內各官👨❤️👨。按照《新註無冤錄》的記載🫰🏽,朝鮮官府製作檢屍狀式主要由五部分構成🌤:第一,案發具體地點👩👦👦、檢驗時間、致命死因;第二,仰面、合面屍形圖(又稱為“正背人形圖”)➜,檢驗並填寫仰合兩面共75個身體部位的檢驗情況;第三🛥,得出致命原因🤱🏼;第四,記錄主犯💃、從犯、證人、屍親等參與驗屍人員,並令其對檢驗無誤進行確認🫖;最後🪦,參與檢驗的全體官吏在文書上署名、押字。檢屍狀式完成後,共一式三副🧑🏼🍼。一副呈送上級官吏🥜,一副交予死者家屬,一副粘連入卷宗🙅🏽。
可見👨🏿🚀,朝鮮官府的檢屍狀式繼承了元代驗屍報告文書的製作方式、格式與內容,從而建立起了科學👳🏻、合理的司法檢驗製度。
(來源於《人民法院報》🟰,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