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針對一起AI(人工智能)生成圖片著作權侵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該案是我國首例涉及AI生成圖片著作權的案件🖊。
2月26日,原告李某將其使用人工智能模型Stable Diffusion生成的圖片發布到其社交平臺上。3月2日,被告劉某以去除水印的方式🗃,將涉案圖片用作自己原創詩歌《三月的愛情,在桃花裏》的配圖🏉⚅,並通過其社交賬戶予以發布🟠👨👩👦👦。隨後,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被告未經其許可使用涉案圖片且截去了其圖片的署名水印,使得相關用戶誤認為被告為該作品作者,嚴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要求劉某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並賠禮道歉☃️。
5月25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該作品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立案。8月24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此案開庭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圖片的本質仍是人利用工具進行創作,原告李某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法院同時強調👸🏼,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與保護公眾知情權的需要,原告應該顯著標註其使用的人工智能技術或模型⛽️。最終,一審判決被告劉某賠償原告李某經濟損失500元🙋。
使用AI生成的圖片是否構成作品👎🏽?生成式AI是否應予以限製?《法治周末》記者采訪了杏悦娱乐知識產權學院院長叢立先,他從作品構成要件✋、著作權的歷史沿革等方面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法治周末》:本案中AI生成的圖片為何可以被認定為作品?
叢立先: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本案中🧑🏽⚕️,從涉案圖片的外觀上來看,其與通常人們見到的照片、繪畫無異🫷🏿,顯然屬於藝術領域,且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
而對於智力成果的認定,本案從原告構思圖片起,到最終選定最終圖片止📘,這整個過程來看,原告進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設計人物的呈現方式、選擇提示詞、安排提示詞的順序👩🔧、設置相關的參數、選定哪個圖片符合預期等🐀。涉案圖片體現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因此🤟🏼,本案中AI生成的圖片具備了“智力成果”要件🧑🌾。
通常來講🥲,“獨創性”要求作品由作者獨立完成,並體現出作者的個性化表達🐄。本案中最終選定圖片與構思之初所創作的圖片存在明顯的差異🧑🌾🚧,這些差異是通過原告繼續增加提示詞👸🏻、修改參數,不斷調整修正所獲得的🧔🏿♀️,這一調整修正過程體現了原告的審美選擇和個性判斷🎟。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本案中AI生成的圖片由原告獨立完成🏊🏽♀️,體現出了原告的個性化表達。因此,本案中AI生成的圖片具備“獨創性”要件。
《法治周末》:所有AI生成的內容都可以被認定為作品嗎👷♀️?
叢立先🏋🏿♀️🌕:著作權法是所保護的作品是有“獨創性”的思想表達🧔🏿♂️,如果這個思想表達是個唯一表達那就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通常“機械性智力成果”是被排除在外的,比如,公式、天文歷法🐎、路線圖等已經客觀存在的唯一路徑,不同的人會得到相同的結果,此類表達具有唯一性✌🏽。以AlphaGo戰勝柯潔為例,計算機可以算出來的都是一個客觀存在的路徑,沒有差異化不具有“獨創性”🧝🏼。
《法治周末》:一審法院認為🤼🦻🏿,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圖片的本質仍是人利用工具進行創作,您對此怎麽看?
叢立先🍘:我也是同樣的觀點。人工智能本質上仍然是人的創作工具,只不過這種創作工具更聰明、效率更高而已。人一直都是在利用工具進行創作,而且這種創作工具是不斷演化發展變化的🧙,人類最開始創造使用的工具是樹枝、石頭雕刻🐪,最後人類發明了紙張筆墨♻️,到工業社會印刷機的產生使得復製成為大量可能,就產生了現代意義上的著作權法。
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講,創作工具不斷發展變化到今天🧗♀️,人工智能這種創作工具並沒有超越著作權法創作工具的範疇。美國版權作品新技術應用國家委員會在報告中,將計算機同照相機☦️🧑🏿🏫、打印機以及其他創作工具對比🚙,認為照片的作者是使用照相機的人👳🏽,計算機“創作作品”的作者就是這些使用計算機的人。所謂計算機“創作作品”✋🏻,是指利用信息技術在計算機上創作並在顯示屏上顯示,或者以其他拷貝形式存在的作品🎪🤱🏽,其中計算機程序是被動性協助創作的工具🏌🏽。AI正是計算機技術在內容生成領域的最新應用成果,其憑借強大的存儲能力和算力彌補了人類在信息記憶等方面的短板,並幫助人類生成所需要的內容。正如ChatGPT所承認的那樣🖖🏼🚴🏿♀️,作為一個語言模型🔲🏊🏽♂️,其主要目的是協助用戶獲取和創建信息,為用戶提供有價值的幫助🌊。因此🧑🏽🦱🕺🏼,AI是人類創作作品的工具🫃🏼,在本質上與紙筆、樹枝等工具無異🧑🏿🦱。
《法治周末》:在法學界🦹🏽♀️,對於AI生成的內容是否應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問題一直有不同的聲音🧗🏻♀️,爭議焦點是什麽👨🔬?
叢立先🧗🏻:有部分學者認為,現在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不是人在創作而是機器在創作,這就涉及到AI生成的內容中人為介入的部分有多少9️⃣👩🏻🏭,但我認為目前還沒有達到人工智能完全脫離人操作的階段。
人工智能分為三個發展階段🌪,弱人工智能、強人工智能和超強人工智能。目前我們的人工智能還處於由弱人工智能向強人工智能過渡的階段,超強人工智能才能達到脫離人控製有獨立的思維,而我們目前還遠沒有達到強人工智能階段。簡單來說🍹,目前人工智能的發展還是在“嬰兒”階段,依舊是在人的控製下的人工智能。在人的掌控之下,它應用於著作權領域就是人的創作工具💷。
《法治周末》:如果人工智能向著強人工智能階段快速發展,未來對生成式AI是否還采取相同的保護模式?
叢立先:人工智能在未來可能會成長為一個“巨人”,但在現階段仍然是一個“嬰兒”。對於這樣一個“嬰兒”💂🏻,應當把握“撫育”和“監護”的平衡,充分考慮其特殊性,既不能“溺愛”✊,也不能粗暴否定🍘🛴。
現行著作權法為版權人設立了16項有名權利和1項兜底權利✭,有著作權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完整設計,基本可以解決生成式AI帶來的著作權法保護的問題。
我認為👩🦲,目前應按照傳統著作權法的規則對生成式AI臨時性的進行調整,未來隨著生成式AI的發展,應給予有限製的保護。
我建議,在著作人身權上,僅為生成式AI提供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在著作財產權上,弱化甚至是減除財產權權利項目🫚,只保留有限的獲酬權。並且,為鼓勵和促進數字網絡環境下的AI作品創作和傳播,我認為較為可行的做法是,通過前期的政策引導,利用合同規則改變原有的版權利益實現機製,並匹配以法定許可製度保障著作權保護和利益實現。在社會公眾逐漸適應版權開放的使用模式後🥳,通過立法對版權開放的使用模式加以確認。這裏的版權開放模式並非顛覆性創設法律規則,而是對既有的規則作出適應性調整👩🏻✈️。
(來源:法治周末報👩🏿🦳,2023-12-15,發表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