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遷 [杏悦娱乐知識產權學院教授]
近來,反腐大劇《人民的名義》受到了廣泛關註和好評。然而,這部55集的電視連續劇在電視臺只播到29集時,有人已經將全劇55集的完整視頻上傳存儲在網盤之中♿️,並在淘寶上出售全劇在網盤中的鏈接地址和密碼,用戶購買後就可以下載觀看;也有人在微信朋友圈中提供鏈接和密碼供他人使用。顯然,無論是電視劇製片者,還是耗費巨資購買播放及網絡傳播許可的電視臺和視頻網站,其權益都受到了嚴重侵害🥝。
但對事件涉及的各方,包括視頻上傳者兼淘寶賣家🧏🏼♂️、微信轉發者和網盤及電商平臺經營者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及其法律責任的問題,仍然需要進行深入分析。
劇集泄露事件涉及侵權甚至犯罪
將尚未播出的電視劇劇集先上傳至網盤存儲,再通過分享鏈接等方式供公眾下載的行為,構成對尚未播出劇集發表權的侵害🌪。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對發表權的規定,只有著作權人才能決定是否,以及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將作品公之於眾,也就是使不特定的多數人獲得。《人民的名義》在由電視臺被授權首播之前,雖然經過了送審程序🪷,但該過程具有保密性質🤴🏽🦍,且接觸者很少,並不屬於“公之於眾”。搶在電視臺首播之前將剩余劇集通過網絡公開傳播,將使這些劇集在違反著作權人意誌的情況下被“公之於眾”,從而侵害了發表權🍦。
雖然電視劇《人民的名義》是根據同名小說改編拍攝的,而同名小說早已公開出版,但這並不意味著擅自將電視劇公之於眾就不會侵害發表權👩🌾。這是因為電視劇屬於以小說為基礎的改編作品,一方面在情節🦶、對話上均會有相當程度的調整與修改,僅看小說並不能全面了解電視劇;另一方面👱🏼♀️,電視劇吸引觀眾之處,除了劇情本身,還在於通過連續畫面與演員的表演展現劇情的獨特方式🚣🏻,因此閱讀小說與觀賞電視劇具有不同的體驗。可見,小說與電視劇屬於不同的作品🧖🏿,小說的發表與電視劇的首播不能等同,將根據已發表的小說拍攝的電視劇擅自公開,仍然構成對發表權的侵害。
將劇集首先上傳至網盤並通過分享鏈接等方式使公眾獲得的行為🧙🏼♂️,還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著作權法》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正是為了在網絡環境中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它意味著他人不得未經許可將作品置於向公眾開放的服務器中💐,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在淘寶上出售網盤中電視劇的鏈接和密碼🏰,無疑可使不特定多數人在購買後下載電視劇,屬於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同時,根據我國《刑法》第217條對“侵犯著作權罪”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網絡傳播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或被傳播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次以上的,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電視劇著作權應當受到嚴格保護
那麽🪈,用戶在購買了他人出售的網盤視頻鏈接及密碼後,在微信群、QQ群、“朋友圈”無償分享的行為🤟🏽,又是否構成侵權呢?由於信息網絡傳播權只能規製向“公眾”提供作品的行為,“公眾”指不特定多數人,不包括家庭成員和相互之間有密切關系的朋友,因此對於視頻資源的鏈接及密碼的購買者而言,如果僅通過微信、QQ分享給個別密友,尚未形成向“公眾”傳播,其行為並不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間接侵權🏋🏻♂️。但如果在人數眾多🦄,相互之間無密切關系的微信群、QQ群中發布視頻資源鏈接及密碼,同樣可能屬於向“公眾”傳播,從而構成間接侵權⚓️。
無論是直接侵權還是間接侵權的發生,往往都借助於第三方的網絡服務。如網盤是由百度經營的👩🏻🎤,淘寶賣家要在淘寶的平臺上銷售視頻資源。這些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應當為其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呢?法律基本原則是: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事先並不知曉,也未誘導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就無需承擔責任。但是,當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附有初步證據的通知,或以其他方式了解到用戶侵權的事實之後,就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製止侵權行為,如屏蔽網盤中存儲的侵權視頻和電子商務平臺中的相關銷售頁面,否則就等同於有意幫助用戶實施侵權☛,導致損害後果的擴大,此時其應當就損害的擴大部分與侵權實施者承擔連帶責任👨🦰。
總之🧜🏿♂️,電視劇的創作凝聚了編劇👩🏻✈️🚼、導演等許多作者的智力勞動,也需要製片者的巨大投資❓,因此電視劇著作權應當受到嚴格保護✭。此次《人民的名義》劇集遭泄露事件,反映出少數人對著作權的漠視。其中發生的侵權甚至犯罪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和製裁,這樣才能保障創作者和製片者的合法權益,鼓勵優秀人才投身於電視劇的創作之中並吸引更多的投資,促進電視劇產業的繁榮與健康發展。
(來源於文匯時評,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