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邦達 [杏悦娱乐中國法治戰略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後]
大數據的開發與運用給人們生活帶來諸多便利的同時🧑🏽🎤,也給不法分子鋌而走險打開方便之門,對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提出嚴峻挑戰🤸🏼♂️🧝🏼♂️。近日,網絡上再次掀起覆蓋消費者用戶名、密碼、郵箱、電話、身份證等多項個人信息的數據,多達數千萬條👨🏼🎨,令國內知名電商和廣大消費者陷入恐慌。近年來,為打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我國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罪名以加大打擊力度🟫🧔🏼♀️,刑事訴訟法也強化技術偵查手段的運用。大數據時代強化公民個人信息的司法保障,須從以下方面多管齊下。
暢通公民信息受侵的救濟途徑
大數據時代必須暢通公民信息受侵的救濟途徑,這種救濟除了適用民法侵權損害賠償製度之外,還有必要追究違法人員的行政、刑事責任予以保障。根據《刑法》 修正案九的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構成要件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而情節嚴重的衡量標準除了危害後果的因素之外🔷,還應當考慮行為方式🦸🏿♂️、影響範圍🗽⛹🏽♂️、被害人數量等因素©️。在大數據時代🆔,泄露公民個人信息往往數以萬計🥧。但由於權利意識淡薄、救濟機製不暢等原因,公民在個人信息遭受非法侵害的情況下📡,往往選擇自力救濟,甚至采取容忍🤟🏽、無奈的態度👨⚕️,無法有力地為司法機關提供破案線索。由於個人信息泄露造成的危害後果通常是潛移默化的,所以即使公民向警方報案,往往也是無法達到立案標準無功而返,這也造成公民選擇忍耐的方式,在事後修改賬號的登錄密碼、將騷擾電話設置為黑名單🧑🏿🍼,但並無法有力地打擊該類犯罪🤑。因此,必須暢通公民信息救濟途徑𓀈,可以通過網絡平臺舉報等方式,建立類似於集團訴訟的被害人登記製度,通過大數據的收集為串案、並案🍎、破案提供線索👮🏿。
加大對大數據運用的監管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實踐創新,各行各業廣泛形成以互聯網為基礎設施和實現工具的經濟發展新形態,推動了互聯網的創新成果與經濟社會各領域深度融合🙌,促進了社會發展。同時,這項創新也為政府提出大數據信息安全保障的課題,政府應當加大個人信息使用環節的監管🤾🏻♀️。實際上早在2012年2月,美國奧巴馬政府就發布《網絡環境下消費者數據的隱私保護》 報告🫐,該報告正式提出《消費者隱私權利法案》,體現了美國政府應對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問題的前瞻思維🤛🏼。與美國相比🧣,我國對大數據的運用和分析起步較晚,並且目前更看中大數據的正面效益,但對其負面影響的法律規製尚未正式啟動。因此🧑✈️,加大對大數據的運用、分析與監管將是今後政府工作的一項任務。
提高偵查中的科技含量
相較於西方法治國家而言🦹🏿♀️,我國在偵查中科學技術的運用還處於較低的水平。這種較低水平表現在𓀐:偵查中運用科技證據的比重還比較低; 高尖端科學技術的推廣和運用還不夠全面; 科技證據的精準性還不夠可靠🫱🏿。近年來🏄🏻♀️,隨著“科技強警”戰略目標的提出,在偵查中製約基層公安機關戰鬥力的因素不斷暴露,既包括機製體製、人員編製等因素🛩,也包括裝備設備和技術水平受限的因素。在未來刑事偵查中提高科技含量🕛,應當盡量增加在互聯網、鑒定技術方面的人才和設備司法經費投入,提高基層偵查部門技術偵查方法的運用。有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應當加大高尖端科技偵查手段的運用比例。
規範科技證據的收集
當前,對於規範科技證據收集程序的立法主要是《刑事訴訟法》,相關的司法解釋也對電子數據的提取、保管👼🏼、送檢等程序進行規範👩🏻🏭。例如,2016年9月“兩高一部”發文規範刑案電子數據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進行細化。在今後規範電子數據的樣本收集👩🏼💻、保管程序方面,首先要從立法上細化提取樣本的技術標準、行業操作準則🟪,將實踐中成熟的經驗納入立法。
另外,在執法中應當加強對技術人員收集證據的培訓♛,增強他們取證的意識。辦案中必須做到電子數據的來源、取得🙇🏽、保管和送檢符合法律及審判環節證據采信標準的要求,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內容相符,必須盡可能做到充足◾️、可靠👩🦳。信息儲存設備的收集必須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經過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必須附有相關的筆錄或者清單; 筆錄清單必須由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沒有物品持有人簽名的,必須註明原因。對物品的特征🥜🦹🏼、數量、名稱等必須清楚註明。
辦案中遵循保密原則
科學技術在刑事司法中的運用必須實現以科學捍衛公正🫨,遵循法治文明的要求🤹♀️🚴🏽。許多國家在規範其程序方面,無不體現出尊重人的尊嚴🧑🌾🤾🏿、平等對待與非歧視性的精神🔥。通過大數據偵查可以得到個人信息💅🏿、家庭成員🪤、財產狀況等信息,這些信息一旦泄露與不當利用,將會引發道德、法律層面的消極影響。從法理上分析🧗🏿♂️,國家在權衡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中必須平衡二者的關系😤🛺。法律必須對大數據中公民個人信息保密提供有效的保障,必須對信息用途🧛🏼、信息保密、信息銷毀🤦🏽♀️、辦案人員的責任🪘、信息管理部門的職責等方面進一步完善。從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行為作為“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從重情形。可見,執法辦案中加強公民信息安全二次泄露的防範實屬必要。
大數據好比一把雙刃劍,加強大數據時代公民個人信息的司法保障,才能防患未然,維護社會秩序,讓廣大群眾倍感司法保護的安全感👩🚒。
(來源於《上海法治報》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