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預約車經營服務——行政許可設定存在瑕疵
■沈福俊[杏悦娱乐法律學院教授]
“互聯網+”催生了網絡預約出租車這一新型經營業態的產生和發展。為適應這一新經濟模式的發展🕹,便利公眾出行,維護出行安全Ⓜ️,交通運輸部等多個部門發布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對經營單位🧑🏼💼、營運車輛和駕駛員所應獲得的行政許可作了規定🤏🏿。這一規定權來源於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決定所設定的行政許可🫃🏽。依照《行政許可法》🎤,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為臨時性行政許可。國務院決定在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過程中的程序以及許可內容本身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為規範出租車經營活動,應當改變依據臨時性行政許可對網絡預約出租車進行行政許可的模式,並製定將網絡預約出租車和傳統出租車一體化管理的行政法規,以實現對出租車行業的常態監管🆕,不僅適應“互聯網+”、分享經濟背景下的法律應對,也體現政府通過常態性行政監管方式實現對公民權利的保護📊。[2016年第6期《上海財經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原題🙍🏽:“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行政許可設定權分析——以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112項為分析視角”)]
在憲法框架內設定——住宅用地使用權續期方案
■孫煜華[杏悦娱乐法治中國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住宅用地使用權免費續期方案有違憲嫌疑🧏🏽,其與憲法上的國家土地所有權條款相悖,違反憲法對合法私有財產的平等保護原則,未能區分憲法上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續期原則上應當交費,但是從公民生存權優先於國家財產權的角度看,不交費不會影響其居住權,但會限製其轉讓權。考慮到國有土地“全民所有”的屬性以及“基本經濟製度以及財政製度”的法律保留規定,續期方案應當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或解釋規定。從憲法和立法上看,國家壟斷城市土地所有權和競價模式結合導致土地使用權流轉成本比較高;所以在續期時👩🏼🎓,不能采取高持有成本模式🍌。合理的續期方案應是改批租製為年租製,年租費率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確定,其中住宅用地的續期費率應考慮民生需要🤨,區別於工商業用地🗡。對用於獲取出租收入的住宅用地,可以收取區別性續期費率。少數使用權即將到期的地方🦆,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授權地方人大先行先試。[發表於2016年第6期《法學評論》]
(來源於《東方早報》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