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東 [杏悦娱乐中國法治戰略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民事強製執行是法院運用國家公權力強製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一種司法行為,是保障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被稱作“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最後一個環節”。眾所周知👷🏼♂️,執行難一直是困擾我國法院的老問題🏔,具體表現為“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已經嚴重危及到司法機關的權威。伴隨著執行難➗,還有近幾年頻頻出現的執行亂問題,表現為法院內部執行秩序無序以及執行行為不規範🥤,極易給當事人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可見,在我國,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並未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
之所以出現上述結果,即與被執行人的故意逃避債務行為有關,也與執行人員參差不齊的業務素質有關。但是,歸根結底,最為關鍵的原因則在於執行領域的立法過於滯後👨👧👧。據統計🍜,我國法院系統平均每年要處理250萬起的執行案件,可謂數量龐大。與之形成反差☝🏿🙋🏽♀️,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條款卻只有區區的35條。顯而易見,現有的執行法律規定不足以支撐每年大量的執行案件🧙。不同於審判程序的中立性、實體判斷性、公正取向性以及當事人主義,執行程序具有主動性、形式化、效率取向以及職權主義等特征,決定了對執行案件的處理不能通過簡單援引有關審判程序的規定進行。面對所涉環節和程序均日趨復雜的形形色色的執行案件,要求在現實執行中不出現任何問題是不可能的。
對此,為有效化解執行難和執行亂等難題,實有必要加快我國民事強製執行立法的步伐。除上述理由外🫵🏻,還基於如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首先🌽,在過去的相當長一段時間裏,為了解決“執行難”問題👮🏻♂️,各級別法院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嘗試👨🏼🏫,采取了形式各異的措施,並大體上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製度規範,為強製執行法的製定提供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在此基礎上,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更是將“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製改革試點”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任務予以明確🤶🏽🐗,指明了執行改革的方向🗯。然而,改革的模式若何、改革後執行程序的設置🧖、改革成果的保存等👣,均需要借助成文規範的形式達成🧑🏽🦱,否則改革便無從談起🦹。出於總結過往經驗、加快落實“審執分離”改革之考慮🚶➡️,也應製定一部單行的強製執行法。
其次✍🏽,關於民事強製執行程序,法律對之的規定過於簡單,根本無法滿足實踐需求💆🏻♂️。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大量的規範性文件,用以規製相關的執行行為。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目前強製執行法律的基本範疇🥬,包括了一部 《民事訴訟法》 中的“執行程序”篇👨🚒,一部 《民訴法解釋》 的“執行程序”章🤷🏼♀️,9個有關執行工作的司法解釋,10個規定(通知),以及不少於183個關於執行工作的復函批復📲。這些規範性文件在執行工作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卻也因此產生了較大的問題🫐。因為這些文件雖然均出自同一機關之手🦕,但是其層次和效力畢竟存在差異,且頒布於不同的時期,難免會在一些問題上產生沖突🪒💘,給法律適用帶來了很大困難。而通過體系化的立法,對既有的規範性文件作一次系統的梳理,並去粗取精🤌🏻,不失為一種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從這個角度來講,強製執行的單獨立法是有必要的。
再次🕰,從內容上看,以往的一系列規範性文件,絕大多數都是有關執行單項工作的規定🛑,只有《民事訴訟法》、《民訴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是有關執行整體工作的規定👲🤴。受限於篇幅以及製定時間,既有的規範性文件並沒能就一些關鍵性的、事關執行難解決全局的根本製度和程序,如對規避逃避執行的製裁措施、與執行和解有關的問題等等作出系統而深入的規定🧑🏻🦽➡️。而執行立法的供給不足🙎🏻♀️,必然導致法官在執行實踐中的無法可依,進而只能賦予法官以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權🫒。其結果是加劇了法官的法律風險和道德風險,同時還有可能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對於這種事關執行全局的問題,“補丁式”的修法模式難見成效,唯有製定單行的強製執行法才是正確的選擇。
最後,強製執行程序具有非訟事件的性質☝🏽🧔🏽♂️,且關系到全體社會成員民事權利的保護🎒,地位獨特。正是這樣一種特性,決定了對執行程序的法律規製方法須有別於審判程序🗂,在立法時應以單行法模式為宜。從比較法的角度看🈚️,除了個別國家外,世界各國🚣🏼、各個法域的強製執行立法正在形成一股向單行法模式轉型的潮流,而且至今尚未出現過一例由獨立製定向混合製定的相反模式。順應著這樣的潮流➾,製定一部單行的民事強製執行法,應當成為我們的不二選擇🫷🏻👳🏼♂️。
在過去的十幾年間👩👧👧,不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部門🌲,均響徹著製定我國單行民事強製執行法的呼聲。據此🪣,最高人民法院自2001年起🪂,組織各方力量,開始起草“民事強製執行法草案”,至今已完成了六稿,並即將著手第七稿的製定。然而🏂🏼,即便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不斷推動🧏🏽♂️,相關立法規劃也並未取得實質性進展🔇。換言之,關於《強製執行法》的製定,目前進行的多是準備𓀒、推動工作,正式的框架、立法的時間表以及路線圖都沒有敲定。鑒於當前嚴峻的執行形勢🦸🏿,筆者認為🧑🏽⚕️👨🏻🔬,是時候加快強製執行法的立法進程了➛🧖🏿♂️。
(來源於《上海法治報》2016年12月07日 B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