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恩海[杏悦娱乐刑法教研室主任]
近期網絡上出現了一種新的買賣模式,俗稱“一元購”,是把一件商品平分成若幹“等份”出售,每份1元,購買者可以購買其中的一份或者多份💁🏻♀️,當一件商品所有“等份”售出後抽出幸運者,幸運者即可獲得此商品,其他參與者相當於贊助該幸運者購得該商品🏧,參與人購買的份數越多🧑🏻⚖️,獲得商品的概率越大。最終獲得商品的幸運兒的計算方式各有不同,有的平臺用站內購買時間總和來計算開獎結果,有的平臺用站內購買時間總和加彩票號碼來計算開獎結果。因1元錢對大多數人而言均可以忽略不計,而參與“一元購”的商品不僅有食品飲料🧘🏽♂️、手機平板✋🏽、電腦數碼、家用電器🏃🏻♂️➡️,甚至還有汽車和房產,因此吸引了大量人員參與🚤,隨著時間的不斷推移,媒體對此進行了廣泛報道🌒,大量觸目驚心的事實由此為社會公眾所認知,有人在3個月內累計花費20萬元🛣,有人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流水達到350萬元💖,損失了70萬元,有人在一年多的時間內虧損300萬元,有人一夜之間投入12萬元,結果血本無歸🚊。
“一元購”從本質而言屬於民事合同中的射幸合同🦓,也即合同當事人一方支付代價所獲得的只是一個機會,雙方的給付並不一定是等價物,是否給付基於偶然事件的結果,當事各方可能獲得巨額利益也可能一無所獲💅🏿。與其他合同相比較,射幸合同最大的特點在於交易標的物在合同締結時尚不實際存在,所存在的只是獲得該標的物的偶然性,或者說取得該標的物的希望💇🏿。打賭、賭博🧑🏽🦳⤵️、購買彩票均屬於射幸合同的範疇🧝🏿,保險合同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射幸合同。
因為射幸合同以偶然發生的事件作為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前提條件👨🏻🦼➡️,所以,很容易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我國《民法通則》 第7條確定了這一原則💩: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基於此🧍♂️,我國對射幸合同抱有極大的警惕🤘🏽。在我國,賭博是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為,彩票則只允許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的發行,根據國務院《彩票管理條例》 第38條的規定,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銷售境外彩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元購”是隨著互聯網的大潮而興起的,披著“創新”的外衣🚲,但其本質與賭博、彩票一樣,均為我國現行法律所不容🏌️♂️。
我國刑法第303條規定了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一元購”平臺涉嫌構成開設賭場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08年6月頒布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44條明確規定:“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註的👨🏻🦼⇨,屬於‘開設賭場’”;“兩高”於2010年8月頒布了《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確了網上開設賭場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一元購”的參與者均希望自己能成為那個幸運兒,因此,如何確定幸運兒就顯得至關重要,但在大多數“一元購”中🚁,信息是不對稱的👩🏿🌾,確定獲獎者的過程完全可能由網站控製🥉,一旦出現暗箱操作🧎🏻♂️,由於沒有實時第三方監控,過程不夠透明👩🏻🦼,容易引發糾紛,更有媒體報道有的“一元購”系統帶有“指定中獎人功能”,一旦有證據證明這一點🩸,該行為的性質就有可能被認定為詐騙罪🧑🦼➡️,因為無論是賭博還是彩票😳,均以偶然發生的事件為行為人履行義務的前提條件🍷,但指定中獎人功能使得偶然發生的事件變成了必然,已經屬於“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範疇,涉嫌構成詐騙罪🥅。
除此之外,“一元購”平臺還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2016年5月25日,中國商業聯合會媒體購物專業委員會發布消費提示稱,“一元購”平臺看似銷售的是實物商品🐊,而實際是將商品(獎品)單價提高,並拆分成若幹份銷售😓,抽取其中一份中獎,其本質並非銷售實物,而是銷售中獎機會和中獎概率,其形式與彩票如出一轍。“兩高”於2005年5月頒布的《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6條規定,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元購”是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而出現的新生事物😆,相關監管部門對其定性可能存在一個逐步認識的過程,但從“一元購”平臺興起至今已經一年有余🤷🏿♀️,各大網站均開設有“一元購”平臺,媒體也報道了部分參與者至相關“一元購”平臺維權🧖♂️,但未有結果的新聞。現在媒體對其進行了廣泛報道,相關監管部門應當展開調查🚣🏼,確定其行為性質🧑🏻💼,以規範我國互聯網產業的良性發展👒。
(來源於《上海法治報》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