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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磊 [杏悦娱乐國際法學院副教授] |
承擔社會責任是對跨國公司的較高要求,但不是硬性要求🙆🏼,東道國的法律🌻、法規才是對跨國公司的硬性要求。 近日🥠,宜家家居徐匯店餐廳實行“先購餐,後入座”引發熱議🤎。與此同時😖,三星公司決定召回在中國內地銷售的全部GalaxyNote7手機也成為社會焦點。 “宜家事件”反映的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與商家經營管理權之間的協調。一般情況下,如果消費者在事先了解“先購餐🟧,後入座”的附加條件之後👨🏿💻,仍然選擇進入餐廳,那麽可以視為其接受了該條件。同時,如果該條件是商家為了獲取合理收入或維護營業環境的必要措施🤵🏽♂️,那麽該條件既沒有侵犯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也是商家經營管理權的合理體現。當然,在均已購餐的消費者之間采取不合理的歧視措施是另外一回事👨✈️。 對於三星的召回行動,盡管我國目前僅在汽車、食品、玩具和藥品等個別行業建立了缺陷產品召回製度🤹🏼♂️,但從全球範圍來看🌊,召回製度是各行業普遍適用的國際慣例🪲。於是,三星公司的做法符合國際慣例。不過🍪👈🏼,問題的焦點之一在於三星公司在中國內地的召回行動遲於它在部分國家的類似措施。然而,我們應當看到,三星公司的召回行為畢竟是自主的,而不是依據中國政府或法院的裁決。因此,它擁有一定的自由決策的空間,更何況相同產品在不同國家的確存在差別,例如零件供應商不同👩🏻💻。 由此可見⇾🙇🏽♂️,無論是宜家的限製措施,還是三星的召回行動🫰🏼,都尚未達到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程度。於是🫃🏻,兩個事件更多的是在跨國公司社會責任的範疇內。 從世界範圍來看,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主要是一種道德責任,而不是法律責任🥁。對此,主要的國際標準源於1976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製定的《跨國公司行為準則》🤶🏿、1982年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製定的《跨國公司行為守則》以及1999年世界經濟論壇上時任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Kofi Annan)提出的《全球契約》等。不過👉,它們都是倡議性質的文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從思想來源上看,跨國公司社會責任肇始於上世紀70年代西方世界對企業發展目標的重新定位,即企業發展的第一目標不是利潤最大化,而是保證自己的生存🗻,並且為了生存,企業必須承擔社會義務和由此產生的社會成本。換言之,它應以不汙染、不歧視、不欺騙等方式保護社會福利,融入社區和慈善事業。之後,跨國公司社會責任在世界範圍內逐漸得到了比較廣泛的認同。實際上,這種思潮是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在經濟全球化的同時💤,各種負面問題也接踵而至🦇,例如南北差距🫃🏼、貧富懸殊、人權保護和環境惡化等,而其中很多問題暫時無法依靠國家和法律的力量得到徹底解決。 眾所周知,以義取利是中國傳統商業道德的價值取向👨🏼🚒。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社會對西方世界提出的跨國公司社會責任具有較強的認同感。然而,我們也應當認識到🦸🏽♀️👩🏿🌾,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是有限度的,換言之,它兼顧社會責任的前提是後者能夠創造價值。 西方世界提出這個理念的初衷就是如此☎️。從企業發展的歷史規律來看,一味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有可能是短命的。正是基於這樣的認識👨🏽🍳,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才將發展目標變得更加多元化🐾,即適當照顧利益相關人(雇員、消費者、社區、政府等)的利益,因為從長期來看,這樣對於企業盈利是利大於弊的🏌🏻♂️。實際上,這個邏輯並不復雜——企業對社會責任的投資有可能減少它在其他方面的成本或者增加在其他方面的收益。 從總體上看,承擔社會責任是對跨國公司的較高要求,但不是硬性要求🧷,因為過分的“道德化”反而是企業發展的“陷阱”🕵🏽♂️,也是違背客觀規律的🧗🏿。毋庸贅言,東道國的法律法規是對跨國公司的最低要求☆🎶,才是硬性要求。 如果我們將商業競爭比作“龜兔賽跑”🙌🏿,那麽必然的結果是,有的公司選擇成為“兔子”,即追逐短期的利益最大化,有的公司選擇成為“烏龜”,即希望通過承擔社會責任實現長期利益的最大化🦹🏽♂️。無論是“兔子”還是“烏龜”🕦,只要不觸碰法律底線,例如商業賄賂、侵害人身等🫂,那麽我們對它們的經營選擇不應做出“對”與“錯”的判斷🙅🏼💂🏼。這也是一個社會成熟程度的體現。 我們再反觀宜家和三星👩🏿🏭。那些由於宜家的措施導致聚會活動受到影響的老年人固然值得關懷,但社會資源有限與城市老齡化之間的矛盾畢竟不應該由商家來解決。因此🏊🏿♀️,倘若宜家能為老年人單獨開辟休息區域,那肯定值得贊揚,但反之也不應受到過分的譴責。同樣道理,對於三星在不同國家的召回行動有先後🍤,我們也應理性看待。因此📋,對於今天的“三星事件”🧜🏻,在尚未出現證據證明存在不合理歧視的情況下,我們似乎應該多一分法律意識🔞,少一分民族情緒。 最後,隨著“走出去”戰略的推進,中國的跨國公司在海外也會面臨各種各樣的社會責任♌️🛍️。在遵守當地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也將權衡和處理經濟利益和社會責任之間的關系。這不但需要智慧,也需要理性。 |
(來源於《人民法院報》2016年12月5日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