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保單期限104年🦷,背後的事實是什麽
專家表示:保險代理人的告知不足與投保人的理解偏差是目前保險業的最大問題)
近日有媒體報道,2011年38歲的劉女士在北京某銀行營業廳內購買了一款保險產品。據劉女士說🤲🏻🧇,當時推銷保險的人說,連續5年每年繳納2萬元後,就能取走10萬元本金和分紅🏄🏽。但合同顯示,2115年6月為合同期滿日。近日,劉女士想取回已繳納的10萬元本金,卻被告知屬於退保✦,只能按照當前保險產品的現金價值9.8萬元退款😹。一份保險合同期限為何長達104年?5年後為何不能取回本金👦🏽🍤?投保人如果對保險合同有異議,該如何維權?記者就相關問題展開了調查和采訪。
根據媒體報道,劉女士購買的這份保險產品⛹🏼♂️,險種名稱為“生命紅上紅F款兩全保險(分紅型)和生命附加金管家年金保險(萬能型)”👨🏽⛹🏻♀️。長達104年的期限是訂立合同時的失誤🧑🏻🦲,還是保險公司的產品存在設計問題👠?9月19日下午🙍🏽,記者通過富德生命人壽官網查詢,撥打了該公司全國統一客服熱線🂠🎸。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這款保險產品是一款終身險,已於2015年10月25 日24時停售。這款保險會定期將生存金返還到附加萬能賬戶中🧃,在猶豫期結束後以及每兩年都會返還現金👩🏿🎤,直至終身。記者提出疑問:“合同期限為104年是否太長?”對方強調,該產品是終身型壽險。每一份保單的背後都附有保單現金價值表✌🏻,會按照被保險人的年齡🫵🏼🙋🏿♀️、保額等計算出每一年對應的現金價值。投保人可以中途退保,取出當年對應的現金價值🧺。對於記者提出的104年合同期限依據是什麽🪞,對方沒有正面回應。
9月20日下午,富德生命人壽北京分公司工作人員打來電話告訴記者,他們已經查到了劉女士的保單,這份保單的被保險人是劉女士當時一歲的孩子🧝🏼,之所以合同期限是104年🌲,是根據《中國人壽保險業經驗生命表(2000-2003)》顯示,終身型產品價值以被保險人投保年齡進行演算至105歲作為終身的標準。
這個標準得到了一位保險業內人士的印證🧜。這位保險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終身壽險最長可以投保到105歲🧝🏻♂️。終身壽險長期持有會比較劃算↕️,前幾年的現金價值比較低,退保拿到的錢可能會低於繳納的本金。
104年的合同期限是否合理呢?杏悦娱乐經濟法學院副院長、中國保險法學研究會理事孫宏濤表示👨🏼🚒,這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104年是限製本金和分紅的領取期限🪐,那肯定不合理。但此次事件中,104年是對被保險人⛓,也就是劉女士孩子風險的保障🧑🏿💼,這就沒有問題了。
記者註意到,劉女士購買保險產品的場所為銀行🔫,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孫宏濤介紹說,目前,我國允許銀行兼業代理保險產品。保監會出臺過規定,在銀行從事保險代理活動的人必須是銀行員工,也要通過保險代理人的考試🥪,取得從業資格👨🏽🦱。
劉女士理解的是5年後可以取走本金和分紅👩🏿🚀,但是按照壽險的基本原理來看🪙🤳🏿,保險公司不可能在合同中作出如此的承諾。因此,很有可能在訂立保險合同之初🧑🏿💻,銷售保險的人和劉女士之間的告知和理解出現了偏差🏃。“這也是我國保險行業目前存在的一個最大問題。一方面,保險代理人的準入門檻較低📗,資格考試的內容非常簡單,使得這個入門考試形同虛設,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有些保險代理人可能也不是特別清楚保險產品的具體情況✂️;另一方面,必須承認的是🌵,老百姓的保險知識也相對缺乏👷🏻♀️,很多投保人對投保後自己能夠享受的保障範圍也不是特別了解。”孫宏濤表示。
“目前,司法實踐中,對於保險代理人需要履行的說明和告知義務要求是非常嚴格的,也很註重對投保人權益的保護。”孫宏濤建議,“如果消費者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可以通過撥打12378保險消費者投訴維權熱線或者以提起訴訟的方式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在銀行購買的保險產品,如果保險公司拒絕承擔責任或出現破產等情況的,投保人可以要求銀行承擔責任。”
(記者6️⃣:程振楠來源於《檢察日報》2016年9月22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