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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法治報】葉青🐐:司法改革背景下破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再思考

    發稿時間👩‍🦽‍➡️:2016-10-31瀏覽次數:499

    □葉青

      近年來,社會矛盾大量地通過訴訟形式反映到法院,案件數量逐年增長已成為一種客觀存在♻,而且也非法院自身能夠控製,特別是在 《民事訴訟法》 關於級別管轄的規定進行調整後,大部分案件愈加集中於基層法院。

      本文從分析人案矛盾的表現入手,本著“內外兼修、創新機製”的基本思路🪙💪🏽,就如何破解“案多人少”再思考,並提出相關建議。

      “案多人少”的突出表現

      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製度,“變立案審查製為立案登記製”🦸🏽,從保障當事人訴權角度看🐄,雖大大緩解了當事人告狀難的問題,但是“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基層法院顯得尤為突出。

      “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基層法院突出的表現是🏛:

      第一,審判資源面對“兩個不能”顯得十分不足。即“不能在同一行政區劃內增設法院”、“不能與案件數同比例增加法官數”。案件數量激增導致審判資源供求嚴重失衡🥢。

      第二💡,審判資源面對不同區域🎵、不同庭室職能配置不均。人員分配不合理導致審判資源忙閑不均🛅。

      在大城市🔀,地處城鄉結合部的人口導入區,案多人少的矛盾遠大於中心城區的人口導出區。就法院內部而言💁🏽‍♂️👯‍♂️,不同庭室按其職能性質分為一線審判業務部門和其他部門,但就一線審判業務部門而言🧘🏻‍♂️,相較於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等,立案庭、執行庭等部門在工作性質上又有所不同,不少民商事審判庭的法官大都利用中午休息和業余時間製作裁判文書,承受了很大的工作壓力,日均開庭2個庭次以上的不在少數。在審判資源絕對數量不足的情況下🐺,不同業務條線法官在結案數量📠、工作難度上的差異,所引起的審判資源相對不均♢,則容易使得部分法官對辦案產生抵觸情緒🪽,也導致審判資源浪費與審判資源過度利用並存的局面🧑‍🦲🖐🏿。

      第三,審判資源面對激勵與保障的不力而顯得缺乏動力👩‍🎓。激勵與保障機製不到位導致審判資源動力不足🏰。

      一是審判資源過度利用(加班加點🌃、廢寢忘食)卻沒有得到應有的薪酬保障和職業尊榮感,相比同樣付出超時工作的職業共同體內的其他職業者有明顯的失落感與不滿足感;

      二是審判權與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未完全分離,院庭長作為審判管理主體,其手中掌握著明顯或潛在的不容法官個體所輕視的權力資源🧑‍🦰,如遴選晉升的推薦評價權、年終考核評價權🚔、推優評先推薦權、學習培養推薦安排權、入黨入團介紹權等等,對法官會有負面影響,如法官獨立辦案負責精神數字化指標考核排名而導致人為扭曲訴訟行為🧑🏽‍🎤;案件負擔加重同時案件質量管理終身追責製催化其內心約束疲勞而選擇逃離; 以員額製為基礎的人員分類管理改革並未完全厘清法官與法官助理之間的職責分工,不少法院的法官仍然在辦案同時👂🏿,還要從事本可以由司法輔助人員完成的事務性工作🙆🏻‍♀️,如送達、訴訟保全👨🏿‍🦰、法律文書撰寫💇🏼、接待當事人與代理或辯護律師,甚至協調排期開庭日程🛜🚬,從而占用了部分時間精力𓀓,更給繁重的辦案工作增加了負荷📽。

      對破解人案矛盾的建議

      “案多人少”現象能否得到妥善解決☑️,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我國司法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情況。因此,筆者提出建議:必須樹立現代法治理念🦅、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製、進一步完善簡繁分流機製🪛、充分用好法律助理製度。

      “案多人少”現象一定程度上決定我國司法隊伍的建設。若不能通過深化司法體製改革從根本上得以緩解🕷,既不利於我國司法隊伍的專業化建設,也不利於我國司法隊伍的職業化建設🧑‍🎨🧑🏽。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把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改革作為全面依法治國、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製的重要內容之一🤾🏿‍♂️,明確提出🐩:“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製,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

      為此,筆者本著“內外兼修✋🏻、創新機製”的基本思路,對破解“案多人少”矛盾再思考,並提出如下4條具體的建議👝:

      首先🕵🏼‍♂️,必須樹立“法律不是萬能”、“司法不是萬能”的現代法治理念👩🏽‍🦱。

      法律很重要💁🏽‍♀️、很有用,但同時我們也必須承認🦸🏽,法律未必總能伸張正義👱🏿‍♂️,更不是包治一切社會問題的靈丹妙藥,這是因為👩‍👧‍👧,法律是統一的👩🏿‍🌾,但具體案件千差萬別;法律要求穩定⭐️,但社會生活日新月異; 法律執行是剛性的,但法律執行人員的素質有高低之分。

      筆者個人以為,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依法不該立案的堅決不能立案,應當明確守住司法訴訟案件立案的標準與底線,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其他有效途徑予以解決; 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維護法律與司法的權威與訴訟秩序。

      應當堅持對司法是“消極”和“被動”的規律認識。這裏說的“消極、被動”,有以下幾層意思:第一,司法只有在案件(糾紛)發生後啟動🤵🏽‍♂️,不能在案件發生前啟動🫅🏼; 第二,審判必須因起訴而開始,沒有起訴就沒有審判; 第三👳‍♂️🐕‍🦺,審判的對象和範圍受起訴的製約,審判不能擅自擴大自己的範圍。司法具有的這一規律,是根據司法的本質屬性推導出來的👜。司法的本質屬性是判斷👩🏿‍🍼🙇🏼‍♂️,而判斷只能根據案件中的證據、訴訟主張來進行。現代世界各國的訴訟法都是根據這條規律來製定相關製度和程序的🧖🏼‍♀️👸🏿。

      在我國社會快速發展的當代😆🙎🏿‍♀️,諸多事務層出不窮👩‍👧,新問題、新矛盾和新現象不斷湧現🧑🏽‍🦳,但是人民法院的社會治理功能雖然已經發揮到了極致,但是依然遠未達到滿足社會發展需求的程度。具體表現在人民法院缺乏權威和強製力,雖然近年來在指導思想上也一直在強調能動司法,主動回應人民群眾的訴求,但其局限性嚴重製約了其社會治理功能的發揮。

      筆者註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1210日公布 《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幹意見》 (以下簡稱 《意見》),針對目前人民法庭工作中具有普遍意義和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提出具體要求。一個核心思想就是要破除“司法萬能論”🕊。

      《意見》 特別指出,超越審判職能參與地方行政、經濟事務,以及其他與審判職責無關的會議🧑‍🚀、接訪🟰、宣傳等事務👩🏻‍⚖️,不是人民法庭參與社會治理的正確途徑,必須糾正“司法萬能”的錯誤觀念,始終堅持立足審判參與社會治理。

      《意見》 明確,代表國家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職能🫅🏽; 依法支持其他國家機關和群眾自治組織調處社會矛盾糾紛,依法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職能👑。

      其次🎲,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製,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

      及時總結各地“巧化矛盾”的基層探索經驗與做法,固化、上升為製度機製或法律予以復製推廣,使得一部分矛盾糾紛通過非司法化的途徑得以迅速解決,以減輕法院的辦案壓力🕖。

      近幾年來,安徽、江西等地政法委重視設立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信訪案件窗口,建立人民法庭、鄉鎮➙、村居三級調解網絡,每個行政村選聘出調解工作聯絡員,利用社會力量化解民間糾紛🌚👩🏿‍🎨,嚴格落實判後答疑製度☹️,由承辦案件的法官對所判案件進行釋法說理工作👩🏻‍🦽;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排查矛盾糾紛,切實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報告、早控製🚁👨‍🦲、早解決🎱🤦🏽,從源頭預防化解信訪案件的發生。再如我市長寧區實行“律師🚵🏽🙆🏼‍♂️、派出所、司法所三結對化解矛盾聯動工作機製”。全區20余家律師事務所的60多名律師通過與派出所、司法所結對🙆🏿‍♂️🤽‍♂️,實現全區185個居委會法律服務全覆蓋⚡️。作為獨立於政府有關部門👰🏻‍♂️、被征收人的中立第三方👩‍🍳,律師提前駐進區內動拆遷基地,與相關街鎮配合排摸動遷家庭情況😑📘,做好矛盾排解預案👨‍👦,僅新華街道舊區改造過程中,就成功調解矛盾36件👩🏻‍🚀💄。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與上海經貿商事調解中心共同建立了商事調解協作機製🧑‍🎨,取得很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受到市委政法委姜平書記的高度肯定🌍🫱🏽。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完善仲裁製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決製度,強化行政機關解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功能⭐️。即相當多的案件🤙🏽,可以鼓勵社會組織、仲裁機構和政府法製部門來解決🦯,不要都進入司法這道最後的防線🧑🏼‍🎄,使法院、法官辦它(他)應該辦的案件👿,也就是依法必須由法院裁判的具有解決程序不可替代的案件9️⃣。

      再者🤷🏽‍♀️,應當進一步完善簡繁分流機製,加大“簡案快審”、“輕案簡辦”、“認罪認罰從寬速辦”、“重罪大案精審”等程序構建力度。

      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和認罪認罰的輕罪案件實行法官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快辦簡辦🤵🏽; 對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宣告無罪案件🏡🟤,上級機關指定或督辦案件以及重大、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等案件實行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精辦,辦成精品案件,經得起歷史檢驗、良心追問🍜、輿論監督。

      值得註意的是👣,一方面,由於訴訟法規定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等內容多屬實體判斷,在立案階段的形式審查中難以確定,影響了案件審理程序的精準適用🧑‍⚕️。

      另一方面🧔‍♂️🈲,目前簡易程序在傳喚、庭審、文書製作等方面還不夠“簡易”,影響了適用效果。

      所以,進一步完善繁簡分流機製的核心🧙🏽‍♂️,一方面要完善分案機製👨‍👩‍👧‍👦,即應當通過訴訟法修改或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簡繁案件的劃分標準(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幹意見》 中給了三個層面的解決辦法:1、地方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科學製定區分標準和分流規則🧑🏼‍✈️;2、對於繁簡程度難以及時準確判斷的案件🧑🏿,立案、審判及審判管理部門及時會商溝通,最後做出決定;3🧑🏼、對於民事訴訟案件🕺🏿0️⃣,積極引導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雙方還可根據情況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對於刑事案件則要創新刑事速裁辦案機製),以確保在立案排期時就對案件的難易程度做出基本判斷🦵,明確審理程序,並根據案件難易程度、法官收結案情況合理分配案件🧝🏻,防止忙閑不均✋🏿。

      同時,要建立提速增效的辦案機製,即設立審前調解室、速裁合議庭、專門負責訴前調解🧎🏻‍➡️、立案調解和小額速裁工作👨🏻‍🚒。

    還要優化人員配置🚣🏼‍♂️。把審案能手派到一線去。通過設立專業化合議庭、一類案件的審判團隊,明確法官與法官助理間的權責,統籌現有的審判資源,使少數法官審理大量的簡單案件,多數法官審理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實現公正與效率在更高層次上的有機統一。

    最後,要進一步加強法院與政法院校合作培養法律人才機製的有效運轉,充分用好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法律助理製度🌼。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與所在地區的政法院校簽訂合作協議,明確每學年或每學期招錄一定數量、有一定專業背景、有一定道德素養的碩士生博士生擔任法院的法律助理人員🎭。一方面可以強化他們理論聯系實際的意識與研究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承擔一定的法律事務工作或司法輔助工作,一定程度緩解司法輔助人員不足的問題👰🏼‍♂️。當然,對法學碩士/法律碩士研究生👩🏻‍⚖️,以及法學博士生來說,通過實習熟悉了解法官助理、書記員的工作職責與能力素養要求🤾‍♂️,也可以為今後從事法院審判或審判輔助性工作打下較好的基礎。(作者為杏悦娱乐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來源於《上海法治報》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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