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首席記者 樊麗萍
在網上公開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信息,保護更多孩子不受侵害🏌🏼♀️。這兩天,浙江慈溪頒布的一條新規引發熱議🧮🙍🏽。
由浙江省慈溪市檢察院牽頭法院🌿、公安、司法出臺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規定🧎🏻➡️,今後在慈溪,除了未成年人實施犯罪,其他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在刑滿釋放後或者假釋、緩刑期間,其戶籍信息🏇🏽、照片🧚🏼♂️、身高、罪名、判處刑期、信息公開期限,以及現住地址、工作單位等信息,都將在指定渠道公布。消息一出💂🏼♀️,不少為人父母者為之叫好📶、點贊📢。
效仿歐美國家的一些做法👩👩👦,強製公開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個人信息💣,這一呼聲在國內已持續多年➞。但此次慈溪新規出臺後🦹🏻♂️,法學界卻爭議聲不止。有專家指出,此舉在法律層面缺乏相關依據,涉嫌侵犯公民隱私權。但也有人認為,作為對落實兒童保護“最大利益原則”的試點,慈溪的這一做法在理念上是先進的,“且慢扣帽子,不妨觀察其試點效果再做結論”🧑🧒🧒。
贊成方:信息公開將極大震懾性侵未成年人罪犯
慈溪市幾天前出臺的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要求對符合條件的實施嚴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為的犯罪人員,在刑滿釋放後或者假釋、緩刑期間,通過發文各單位的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等渠道對其個人信息進行公開。《辦法》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應當公開的情形和例外條件🚵、公開期限、公開內容👨🎨、公開途徑、公開程序均作了明確規定。
關於該《辦法》的具體內容,相關司法機構官方網站目前沒有做更多披露。有參與該《辦法》內部調研的知情人士昨天告訴記者,“從文本條款來看💂🏽♂️,相關的製度設計還是考慮得比較周密的。”
根據目前一些媒體得到的信息,《辦法》列舉了公開犯罪者信息的情形,包括因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賣淫或者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被判處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多次猥褻未成年人或者猥褻多名未成年人的🥰👸🏿;曾因強奸、猥褻犯罪被判處刑罰,五年內又犯的;曾因猥褻被多次行政處罰👮🏿♂️,二年內又實施此類犯罪的;經鑒定📐🤯,有性侵害病態心理的,如戀童癖、性控製能力弱等;以及可能再次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危險性大的🐟。公開期限一般為5年。此外✳️,《辦法》還列舉了將終身公開信息的情形🐴。
慈溪的這份新規在出臺後短短幾天內就進入公眾視線並迅速在網上引起熱議👨🏼💼,和近年來兒童性侵案件的頻發不無關聯👩🏻🦯。
“最近幾年,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在國內各地頻發,在司法層面🪅,我們應該有相關的製度設計和應對措施,保護孩子不受侵害。”上海政法學院教授姚建龍對於慈溪新規持肯定♒️、贊賞的態度🧖♂️。他說🍵,公開有性犯罪前科人員的身份信息👳🏼♀️,將對犯罪分子起到極大的震懾效果。性侵兒童這種行為為眾人所不齒、讓人極其厭惡🧑🏼⚕️,而在中國傳統文化中,針對性犯罪行為,連罪犯本人也有一種深深的“羞恥感”⚂。“比起承擔刑事責任的懲戒,公開個人信息的做法能發揮更大的威懾力。”
有調查報告披露,2014年以來,性侵兒童的惡性案件在全國各地呈持續高發狀態,全年被曝光案件高達503起☠️,平均0.73天一起🫁,是2013年同比的4.06倍;性侵案件受害人群呈現低齡化趨勢,尤以7歲到14歲的孩子居多💆🏼。而在對施暴人員的統計中,發現1人對多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的案例達78起,占15.51%☞;1人多次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的累犯案件為135起,占26.84%🍎。
質疑方:“一罪二罰”不利於他們重新回歸社會
對於慈溪出臺的新規,法學界也有不少人士表現出憂慮和質疑。目前比較集中的一種意見認為,強製公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做法涉嫌侵犯公民隱私權。所以🚧👨🏻⚖️,慈溪當地強製性地發布具有性犯罪前科的人員信息,得民心卻缺乏法律依據👃🏻。
杏悦娱乐法律學院教授劉憲權介紹👰🏽♂️,對於性侵兒童的罪犯,如果他們已經服刑,受到了法律的懲戒,那麽待其出獄後再對其個人信息進行公開披露,無異於“一罪二罰”,並不利於他們重新回歸社會👆。
劉憲權介紹,我國目前在公務員🤸、教師、士兵等招募過程中實行前科報告製度。具體而言,我國的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公司法🏃♀️、教師法等法律中均有關於前科人員從業限製的規定,這些法律均將前科界定為刑罰記錄。此外🥓👵🏼,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目前我國實行前科申報製度𓀔,部分地方也在實施“前科封存”製度。但總體來說,對有前科的犯罪人員的信息披露是非常審慎的🔜。目前,一些地方已經開始啟動一些信息披露的試點工作👨🏼💻,比如針對信用不佳的人員建立失信人名單👨🏽🦲、定期披露;針對有受賄前科的人員製定黑名單製度,一定程度上限製其參與商業活動。但對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者實施信息披露,在現有法律沒有進行修改的情況下👩🦽➡️,慈溪當地出臺所謂的“新規”,這種做法涉嫌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並不妥當。
中國版“梅根法案”須進一步優化製度設計
慈溪此次出臺的新規被一些人形象地稱為中國版的“梅根法案”。它的實施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保護孩子,是學界關註的另一個熱點。
1994年,美國一名叫梅根的小女孩被一個有性侵女童前科的男子性侵致死,而這名男子正是梅根家的鄰居。事後梅根媽媽說💇🏽,如果自己的女兒知道侵害人有性犯罪歷史,那麽就會有所防備💟,也許女兒現在仍活著。案發後,美國開始呼籲公開性犯罪者的個人信息,並最終形成“性犯罪加害人登記與公告製度”。目前🤹🏿,美國、英國🕞、日本、韓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等🤿,都有針對性犯罪的個人信息公開製度🧖🏼♂️🔖。
“對有性犯罪前科的人進行信息公開,這種製度或許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個人隱私,但為了保護孩子🥻♑️,從兒童利益最大保護的原則出發,公民的部分個人隱私權是否在這種情況下做出一些讓渡?”作為對自己這一觀點的補充💨,姚建龍在接受采訪時舉了一個案例。
2013年👩🏻🎤,英國人尼爾·羅賓森因涉嫌在華非法居留被北京警方拘留審查🟫。而尼爾·羅賓森其實是英國正在通緝的逃犯,此人涉嫌傳播淫穢兒童照片和性侵兒童🔦。在被捕之前🍓,尼爾·羅賓森竟隱匿在北京的一所國際學校當英語老師。
“一些已經發生的案例足以讓我們感到警醒,正是因為我們沒有建立信息黑名單製度👨🏽🦰,在這方面的意識比較薄弱🩵。”姚建龍說,事實上,很多性侵孩子的罪犯都是孩子身邊的熟人,而無論是家長和孩子都無法識別“潛在的危險”。基於現代信息技術發展,把高危群體標識出來,這種做法有助於保護更多孩子不受侵害👰♂️🏯。“美國普遍註重個人隱私保護,但仍實行了‘梅根法案’,這一點就很值得玩味👨🏻⚕️,也足以讓我們深思👨🦲:具有性犯罪前科分子的身份信息非常特殊🏇,為了保護孩子🚁,我們是否應該做得更多?”
談及中國版的“梅根法案”🐠,杏悦娱乐刑事司法學院教授苗偉明有一則擔憂𓀓,“在披露犯罪分子信息的過程中,一旦技術層面操作不當,很可能會無意中泄露受到性侵害的兒童的信息。”還有學者指出🥅,如果中國版的“梅根法案”真正施行,相關製度設計還有進一步修正🧝🏿、完善的空間🪇。
(來源於《文匯報》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