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林
今年的全國高考已經順利落下帷幕🪑。考試前夕,教育部及有關方面不斷提醒考生註意考場紀律👵🏻,因為隨著《刑法修正案 (九)》 的實施,今年高考作弊將首次入刑。
事實上,最近和國家考試作弊相關的報道已屢屢浮出水面。比如🍘,湖北首例 (也是全國首例) 組織考試作弊案、廈門首例組織考試作弊案🦒、杭州首例組織考試作弊案等。讓人印象深刻的還有此前的江西南昌高考替考案⟹、雲南曲靖公務員考試作弊案😵💫、山東滕州事業編考試作弊案等等👨🏽🚒。
如果說🫶🏿,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那麽🚜,有考試的地方就有作弊。作弊與考試,常常如影隨形🕙,剪不斷🚝、理還亂🤽🏽♂️,且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孔子曰:“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誠信是人之所以為人的最低限度的道德,這也是誠信原則被譽為民法上帝王原則的根本原因。而考試作弊可謂是一種典型的“無信”與“不誠實”,內欺己,外欺人。從小處說,它使個體獲得了名實不符、本不應有的待遇;從大處說🛍️,它破壞了社會評價體系的公信力👟⏱,也嚴重損害了誠實信用這一基本社會理念🧬🤽🏿♂️,在某種程度上動搖了社會的誠信道德基礎👨🏿🎤👲🏽。
我國古代官府防治考試舞弊的“三十六計”
既有考試作弊🧜🏼♀️🕎,自然也就少不了防治手段,法律無疑是防治考試作弊的最重要手段。為了與作弊這個“狡猾的敵人”較量,以確保科舉考試公平🚴🏿♀️,我國古代官府也是“蠻拼”的,各種應對手段令人瞠目結舌🏃🏻♂️、嘆為觀止💩。
在懲處對象上可謂“一網打盡”。歷代統治者對於科場盛行的作弊陋習深惡痛絕,打擊起來也是毫不手軟🧂。對從事科場作弊活動的官僚和舉子🪖,往往一經查處,便毫不留情地從嚴從重懲治。對科舉考生作弊行為的法律製裁主要有:枷號示眾;斥革🏋🏽♂️⏩,即考生一旦違紀,“生員”資格即被革除;杖責,即作弊情節嚴重者,要受杖打;發配,即作弊情節嚴重惡劣者🌪,發配充軍👧🏼。對科舉考試中違法作弊的各類官員🎎,輕則杖罰、抄家👉🏽,重則流放📀,甚至人頭落地💧。
在懲處力度上,“漸嚴漸厲”。
從歷史縱向脈絡上看,整體而言,我國古代對考試舞弊的處罰呈現出漸嚴漸厲的趨勢。
唐朝規定,觸犯過大唐法令的人🤚🏽、工商之子以及州縣衙門小吏均不得再參加科舉考試;宋朝科考中賄買若被揭發,行賄受賄者都會被處死𓀒,而同場的考官亦可能牽連受罰;明朝查處的科場作弊案,涉案的官僚除了革職流貶之外,案情較重的往往還要被逮捕問罪,或當廷杖死,或投入牢獄。清代對考試舞弊的查處,一向從重從嚴。科場作弊案的涉案官員被杖擊後如能發配充軍♙,就已屬皇恩浩蕩的寬大處置😖,那些情節嚴重的往往會被斬首。順治十四年順天鄉試,考官曹本榮同考官李振鄴等14人,違規運作,提出25人名單,從中錄用5名。事情敗露後👋🏼,順治傳旨將有關人犯押送吏部🏷、都察院會審📮。贓證有據💻🚱,遂將李、田“特置重辟”,張、蔡、陸、項等人俱立斬,家產籍沒,妻子🤵🏿♂️🫷🏻、父母、兄弟流徙尚陽堡。第二天又下令各省進行查抄,先後被流放出關者達108人。鹹豐八年順天鄉試正主考大學士柏俊,以一品大員⛔️,在內廷行走多年,曾任內務府大臣🏋🏼♂️📩、軍機大臣🏊🏽♂️,且系甲科進身🩷,後僅因接受家人請求撤換試卷,而與同考官浦安等三人一起被斬🤵🏿。最令人駭聞的是🤘🏼,清朝雍正時期的俞鴻圖,因監考舞弊遭到腰斬☛,最後用自己的鮮血連續寫了七個“慘”字才斷氣。我國古代統治者整肅考場之風的堅毅決心,由此可見一斑💂🏻♂️⌚️。
古時對作弊還有未雨綢繆的製度設計。除了嚴厲懲處已然作弊案件外𓀘🧖,我國古代官府還深曉防患於未然的道理。正所謂臨渴而掘井🔩,不如未雨而綢繆🤜。在預防作弊方面👷🤳,我國古代官府設計了諸多嚴密、細致的製度🏃🏻♀️。例如考官之間、考生與考官之間相互監督的製度,清朝的幾次科場案均是因考生的檢舉所引發。又如全面審查製度,從考生參考資格審查🕹😉、考生編號、考場規則、試題保密、試場監察、評卷復查到違紀處罰,每一環節的具體程序均有專門👐🌝、細致的規定,其中很多規定均使得讀書人不得不低下其高傲的頭顱,尤其是為嚴禁考場夾帶👍🏿,要求入貢院時需脫衣赤足、檢查下體的規定🧟♀️,著實讓自恃清高的讀書人斯文掃地👨🏽🌾。再如嚴格回避製度,在元代,如果考生與考官系“五服內親者🏃,自須回避”,如果該回避而不回避的,將受到停試一次科舉的處罰;至明清🩶,回避製度更為嚴格,其中 《欽定禮部則例》 就規定了非常詳細的回避範圍,就連考官的“嫡姐妹之夫,嫡姑之夫,母姨之子女之子”等很多可能“老死不相往來”的親戚也均在回避之列。
正如“何處春江無月明”🧏🏽♀️,哪朝考試無作弊? 歷朝歷代,作弊都像極了夜晚的月光🕵🏼♀️,“玉戶簾中卷不去,搗衣砧上拂還來”,並且簡直是“人生代代無窮已”,趕不盡,殺不絕。但打擊考試作弊的製度與方法卻歷久因襲🚄,有那麽一點“望相似”的異曲同工之妙。
“作弊”代代無窮已,“對策”年年望相似
及至現今🙍🏽♂️🦹,對於作弊🙍♂️,世界各國都不會再有古時的血腥懲戒之舉,但為了防治考試舞弊𓀜💊,法規製度的籬笆也是越紮越緊,對考試舞弊的追責亦是“漸嚴漸厲”🧦👮🏿♂️。
之前,對於考試舞弊行為,我國僅通過一些效力層級相對較低的部門規章加以約束🍄🟫。2004年5月,教育部頒布了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正式對考試舞弊等行為予以界定。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又對該辦法作了修訂,進一步明確了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程序,規定對作弊者可視情節輕重,暫停其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在校生、在職教師如果替考或被替考🚴🏻♂️,開除學籍或解聘等🔯。但由於對考試舞弊無“法”定罪,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考試舞弊事件愈演愈烈。
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 《刑法修正案 (九)》,首次專門用刑罰措施懲治考試舞弊,不僅規定考試舞弊行為本身要受到刑罰處罰,還將組織作弊、幫助作弊的行為入刑。這意味著只要為作弊者提供幫助,均將構成犯罪,並且對此類犯罪行為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懲罰力度明顯提升。對於作弊中常見的替考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的規定🙅🏿♂️,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構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罰處罰🦖。而受到刑罰處罰的人也會承擔被開除公職或被解除勞動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動領域中的不利後果🐩。應當看到,用刑罰措施懲治考試舞弊𓀙,既體現了維護國家考試製度的重要性,也彰顯了國家更註重維護社會誠信的態度和決心,其警示和教育意義自不待言🤾🏽♀️。
為實現和加強與刑法的銜接和協調🦹🏽♂️,2015年12月27日修訂並於2016年 6月1日起實施的 《教育法》 和《高等教育法》🔸🐄,顯著加大了對國家考試作弊行為的懲治力度👩🎨,明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抄襲👳♂️、帶小抄、替考等多種作弊行為,除可以被取消考試資格或成績外👨🦲,情節嚴重者可能被“禁考”1至3年,甚至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乃至刑事追究。而對學校違規招生等行為🚵🏿♂️,新法也加重了懲罰力度,除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外👩🏽💻,可對相關教育機構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1至3年🙈,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甚至直接追究刑事責任。
借他山之石,琢己身之玉
考試舞弊並非我國人才考核和選拔中獨有的現象💣,在世界其他國家也屢見不鮮,對於這種嚴重缺乏誠信的行為,各國均規定了較為嚴密且嚴厲的防治措施。
在英國法律中,替考行為屬於詐騙罪範疇,使用偽造身份證件亦屬較嚴重的刑事犯罪。一旦被起訴,將按情節輕重被判處刑期不等的監禁,並會留有案底。除了學生,英國還會處罰幫助學生作弊的教職員工,2到5年內禁止他們接觸考卷👰🏽,也不準進入考場🚚。
在美國的教育製度中,誠信教育被置於十分重要的位置。尤其是大學,學生入學時都被要求手寫並簽署一份“榮譽規章”,以作為學術誠信的保證,承諾自己的所有考試和書面作業既沒有剽竊行為,也沒有違反其他道德規範🗡。有的學校要求更為嚴格,學生在每一場考試時都要寫下“我以我的人格保證我沒有在這次考試中違反榮譽規章”的誓言。此外,美國對考試作弊的處罰也較為嚴厲。在托福考試中作弊,被認為是對美國國家安全的威脅🧘🏻,會面臨最高5年監禁和25萬美元罰款的處罰。如果替考⟹,替考者會面臨指控:一級圖謀欺詐和二級偽造行業記錄及非法假冒他人。如罪名成立🙆🏿♀️,將面臨最高4年監禁,而考生本人也面臨輕罪指控。2015年5月28日🏇,15名中國公民就因涉嫌“替考”🤛🏽,被美國賓夕法尼亞州大陪審團起訴。根據美國相關法律,涉案人員可能會被以欺詐罪🙅🏻♂️、簽證欺詐等罪名判處25萬美元罰金和最高20年的監禁。
加拿大考試繁多,由於考試種類復雜且競爭激烈 (大學淘汰率高達50%)♤,因此,為了規範各類考試🫷,加拿大刑法將冒名考試歸於犯罪行為🌶。“考試”不僅限於依法舉行的考試,還包括大專院校中有關比賽或資格類考試。該罪名的主體不僅僅包括了被替考者,還涵蓋了其他明知而利用該冒考結果的人員,以及冒名考試的“槍手”。此外𓀅,加拿大對平時考試的抄襲也是零容忍,除了會被開除外,學生還會留下永久記錄,一般不會被別的大學錄取。就曾有一個加拿大學生因檔案上有了考試作弊的汙點,而不得不直接換了一個學校重新讀了4年。
就連一向以學術嚴謹著稱的德國💁🏼♀️,近年來也不斷曝出替考這樣的醜聞。為此,德國大學嚴厲處罰涉事者,並通過法律途徑斬斷替考利益鏈🤱🏿。為杜絕“槍手”進場,德國考場嚴把證件關。學生證上的照片由學校統一拍攝🧑🧑🧒,考生在現場還會被攝取視頻,以便未來作為證據核對🥳。此外,德國學校還調整了考試方式。考試一般都不會集中在期末🛹,而是分散在整個學期或學年當中🤷🏽♀️。學生成績也不是通過考試一錘定音,而是要綜合考量學生的平時表現,如學習能力、學習興趣及作業的完成情況等給學生打分🏇🏸。
在法國,考試過程中查看文件👩❤️👨、交流信息、收聽音頻🧑🦲、替考等均視為作弊。作弊如將會以騙局論處,罰款高達9000歐元🧑🏻🏭,情節嚴重者 (如在重要的國家級考試中作弊) 還將面臨3年監禁,甚至會被取消學位及學歷。
韓國高考史上最大的作弊醜聞發生在2004年✴️💁🏽。據悉🚶♀️➡️,當年光州市分考場發生用手機傳收試題答案的集體舞弊行為,涉案人員達374名🍅,其中314人被取消成績👧🏻。警方擴大調查範圍後發現🩴,其他地區也存在多起替考行為🧍🏻♀️。最終,因涉嫌“替考”被調查的人員達到了2.7萬,替考者、給考生傳送答案的課外輔導機構院長等人分別被判刑。為應對愈演愈烈之考試舞弊現象,韓國教育部於2005年出臺了高強度的“高考不當行為處理規定”,以此提高懲處力度💃🏽,增加考試舞弊成本。根據該規定🖖🏻,抄襲他人答案👮🏻、利用手勢交換信息、替考😄、強迫他人協助作弊等行為將面臨連續兩年失去高考資格的處罰;如果學生被發現在考試中有作弊等違法行徑,將有可能被判處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此外🤸🏼,為嚴打替考現象,韓國教育部還特意在試題紙上增加“親筆確認”一欄,考生必須用電腦簽字筆在此欄寫下幾行文字🧑🦲,以便事後比對筆跡💙。
揚湯止沸👩🏻🌾,不如去薪
綜觀我國古代及其他國家和地區對考試舞弊的法律規製舉措,可以發現🧑🏻🍼💞,僅僅通過刑法加大對作弊者的處罰力度,著實如揚湯止沸,治標而未能治本,尚不足以從源頭上有效遏製考試舞弊行為🤏🫱🏽。
考試作弊行為不時發生🤾🏿♂️,在某種程度上是由當前教育、考試法律法規不盡完善所致🧔♂️。在業已將考試舞弊入刑的情境下🤽♀️,我國還亟需製定專門的考試法🏝,不斷規範各類國家考試程序,從而為社會公平競爭營造良好的氛圍。
此外,公民普遍缺乏規範意識、法律信仰也是催生考試作弊的一個誘因。筆者認為🧑🏿,應不斷增強社會成員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引導人們把對誠信考試的認識轉化為內心的信念,成為自覺遵循的行為準則和法治信仰🏊🏻♀️👩🎤。
當然🔁,減少考試舞弊尤其是高考舞弊的根本途徑還在於改革單一的人才選拔方式,將考核錄取方式多樣化,這才是釜底抽薪的根本之策🫶⛹🏿♀️。對此,筆者認為,應適當改變我國現行教育製度🔕,改革我國教育評價體系♾,改變以分數定終身的單一評判機製☝🏻👩🚀。除考試外,亦應綜合使用面試、口試、行為測試等多種考察方式,同時還應參考學生在學校的成長記錄🫃、社會實踐和社會公益活動記錄👨🏽✈️、體育與文藝活動記錄🙎🏿,以及綜合實踐活動記錄等其他資料進行評價和選拔🌍。
(作者為杏悦娱乐法律學院講師)
(來源於《文匯報》2016年6月18日)